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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18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10

发文字号

东海渔发[2018]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东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4-10

颁发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

正文内容

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18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海渔发[2018]12号

2018年4月10日

相关县区海洋与渔业局:

  现将《东营市2018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2018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省厅《关于印发2018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海渔函[2018]95号)要求,今年将继续在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和广饶县开展海水贝类产品卫生(风险)监测和养殖区域划型工作。

  一、工作任务
  本年度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共有五项工作,分别是部级贝类产品卫生监测、风险监测、养殖区域划型和省级贝类产品风险监测、养殖区域划型工作,涉及我市四个贝类产品养殖区。承担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有3家,分别是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测检验测试中心(烟台)、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全年监测样品172个,具体如下:
  (一)部级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任务(72个样品)。安排在河口区贝类养殖区、垦利区贝类养殖区,由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测检验测试中心(烟台)负责抽样、检测工作。
  (二)海水贝类产品风险隐患排查任务(4个样品)。安排在河口区贝类养殖区、垦利区贝类养殖区,由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测检验测试中心(烟台)负责抽样工作,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检测工作。
  (三)省级海水贝类产品风险监测任务(96个样品)。安排在东营区、广饶县贝类养殖区,每个养殖区48个样品。由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抽样、检测工作。
  (四)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有关县区海洋与渔业局应根据本方案要求统筹考虑,制定2018年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实施方案,并根据质检机构提供的数据,按照《2011年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农渔发[2011]8号附件5)的规定,开展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出口或拟出口的海水贝类产品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应在本方案要求基础上,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出口对象国的要求执行。

  二、进度安排
  (一)本年度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原则上第二、四季度各开展一次,第三季度开展两次。
  (二)各相关县区局请于5月10日前报送本辖区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实施方案,并分别于7月10日、9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将每季度生产区域划型工作情况、生产区域类型变动情况和划型工作季度总结及全年总结报送市局质监站。

  三、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县区局要严格按照《农业部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开展各项工作。每个养殖区每次抽12个样品。2018年,省级任务第三季度进行两次抽样和检测工作。样品点位确定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要求确定,靠近排污口的两个点位间距不得大于2公里,在靠近各类生产区的边界线区域应尽量多设置监测点,且两个点位间距不得大于2公里,其他位置任意两个点位之间距离应在2公里至10公里之间。
  (二)为防止食用贝类中毒,夏季高温季节要加大检测频次。当海域环境收到受到突发性污染或发生赤潮,发现多批次贝类产品检出重金属或毒素含量超标,不能满足贝类安全消费标准时,各相关县区局应发布临时公告,对该区域实行暂时性关闭并加强监管。同时,应组织对暂时性封闭区域进行跟踪监测。贝类产品48小时后两次连续监测结果合格后,予以重新开放。
  (三)各相关县区局应将贝类生产区域划型结果在贝类生产区、批发市场醒目位置和有关渔业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四)未经省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隐患排查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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