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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上海市基本药物专家库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21

发文字号

沪卫医政[2009]08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2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建立上海市基本药物专家库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9]086号

2009年9月21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本市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的科学、公平、公正,本市将建立基本药物专家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药物专家库专家分类
  基本药物专家库主要由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二、基本药物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层医疗机构药学专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价格管理专家熟悉相关专业医药政策和工作方法。
  (四)不属于政府公务员序列的人员。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并在职工作。

  三、有关要求和时间安排
  请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尽快安排、落实向市卫生局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候选人的工作。候选人须填写《上海市基本药物专家申请表》(见附件,此附件各单位可用A4纸复印),单位审核盖章后上报。
  每家基层医疗机构可上报5名专家,其中医学专家3人(包括中医专家1人),药学专家2人(包括中药专家1人)。每家二、三级医院可上报4名专家,其中医学专家2人(包括中医专家1人),药学专家2人(包括中药专家1人)。
  请各区县卫生局转发此文至所辖一、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并将所辖医疗机构上报的基本药物专家申请表收齐后于2009年9月28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三级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专家申请表可于2009年9月28日前直接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

  地址:北京西路1477号,邮编:200040。联系人:黄静琳,电话:22121563。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基本药物专家申请表

  附件:

  上海市基本药物专家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照 片
  
  出生年月
  

  
  党派
  

  
  学 历
  

  
  职称
  

  
  职务
  

  
  专业及拟入何专家组*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单位邮政编码
  

  
  家庭地址
  

  
  家庭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电话
  

  
  手机号码
  

  
  主 要 兼 职
  

  
  学 习 及 工 作 简 历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和 主 要 成 就 (论著、技术、产品)
  

  
  本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 核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医学专家请注明中医、西医及临床专业,药学专家请注明中药、西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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