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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解下达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地市级医院建设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8-05

发文字号

冀发改投资[2014]11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05

颁发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分解下达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地市级医院建设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14]1113号

2014年8月5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辛集市、定州市发展改革局,有关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巩固和夯实“强基层”基础保障,提高区域内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治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投资[2014]1324号文件安排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地市级医院建设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79876万元,用于县级医院建设项目33600万元、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23000万元、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项目6925万元、村卫生室建设项目4515万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540万元、地市级医院建设项目11296万元。经研究,现将具体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分解下达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计划实施。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尽快落实建设条件、完善建设手续,确保按计划开工和建成投用。要严格按照本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性质和规模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二、切实落实配套投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切实落实设区市和县级财政配套投资,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当地政府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并减免各种配套费用,以降低建设成本。

  三、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等法律法规实施项目建设管理。中央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以往欠债和过去拖欠的工程款,也不得用于土地房屋购置以及交纳租金等支出。

  四、强化项目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建设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及时发挥投资效益。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要求和程序分别向我委(社会处)、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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