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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级医疗卫生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15

发文字号

苏卫规财[2007]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15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级医疗卫生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7]47号

2007年4月15日

厅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进一步适应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7]5号)精神,我厅决定开展省级医疗卫生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对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各单位资产情况,有利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利于科学编制部门预算,为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二、认真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总体工作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准备,加强监督,精心组织各项实施工作,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方面要通力协作,积极克服困难,按期圆满完成资产清查各项工作任务。

  三、建立健全资产清查组织机构
  为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我厅将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厅直属单位的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省级资产清查工作。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财务、纪检、资产、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明确分工、落实到人、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对清查质量负责。各单位要将成立组织机构情况于2007年5月15日前报我厅备案。

  四、资产清查范围和基准日
  (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由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五、资产清查工作原则和实施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一)按占有、使用情况进行填列资产清查报表(软件),而不是以产权的所有填列(包括房产、土地、车辆等)。请各单位登陆省财政厅网站(www.jscz.gov.cn)下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软件。
  (二)实施阶段(2007年5月-11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单位进行自查,资产清查结果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于2007年10月30日前报送省卫生厅。各单位报送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与省级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由省财政厅统一招标确定。
  (三)经过清查后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六、资产清查工作布置
  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我厅定于4月20日召开资产清查工作的布置会议,并对资产清查的具体要求、报表的填报口径、软件操作等问题进行专题培训,会期一天。

  请各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各一人、具体负责资产清查工作的财务人员及资产管理人员各一人参会,请自带笔记本电脑。

  报到时间:4月19日下午
  报到地点:高楼门饭店
  在宁直属单位请于4月20日上午8:30直接参加会议。

  食宿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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