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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13

发文字号

黑卫药政函[2011]10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13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卫药政函[2011]105号

2011年4月13日

各市(行署)卫生局、县(市、区)卫生局:

  按照省医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我省已启动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授权和上报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签订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授权书
  按照《办法》规定,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服务中心是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具体工作机构之一,全省县(市、区)卫生局代表辖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订授权书,授权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服务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主体与中标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各市(行署)卫生局负责组织将我厅统一印制的授权书下发(标准格式见附件),组织辖区内县(市、区)卫生局填写授权书,并将授权书收齐后统一送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服务中心。

  二、上报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和采购数量
  各县(市、区)卫生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我厅印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及增补目录,上报本单位本采购周期(未来12个月)预计采购的具体数量,报送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服务中心。各市(行署)卫生局将辖区预计采购的具体数量收集汇总后,将招标采购目录中各品规在本地区总采购数量统一上报卫生厅药政处。

  三、高度重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组织工作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惠及民生的重大制度创新,是近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按照国家和省医改办的要求,基本药物采购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通过“单一货源”的采购方式,促进基本药物价格进一步降低,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做好基本药物采购授权和采购数量统计,关系到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能否顺利推进并真正取得实效,关系到医改目标的如期实现。各地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认真组织和填报采购数量。各市(行署)卫生局务必在2011年5月10日前,派专人将辖区内各县(市、区)卫生局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授权书、基层各医疗卫生机构填报的基本药物采购数量纸质原件送交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服务中心(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安街72号)。

  四、集中培训
  为使工作得到落实,省卫生厅计划在2011年4月25日举办上述工作培训。
  1.参加人员:各市(行署)卫生局、县(市、区)卫生局主管基本药物制度的负责人及负责采购计划上报人员各一名。(请各县(市、区)卫生局将本辖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送交会务组)。
  2.培训地点:八一宾馆(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庙街9号原军工院内)。
  3.培训时间2011年4月25日8:00-9:00报到,9:00-12:00培训。培训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4.联系人及电话:金 银 0451-55626486
  关冬梅 0451-55626485
  王新月 0451--55626480
  传 真:0451--55626480
  电子邮箱: scyzjgzx@163.comypcgps@163.com

  附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卫生局。

  被委托人: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服务中心。

  委托事项: 卫生局代表辖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服务中心代为采购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

  委托时限:原则上与基本药物采购委托同步。

  委托人(公章) 被委托人(公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备注:本协议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各县(市、区)卫生局保存,一份交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服务中心保存,加盖各单位公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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