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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地方病防治项目督导自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7-03

发文字号

黑卫疾发[2009]3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7-03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2008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地方病防治项目督导自查方案的通知

黑卫疾发[2009]348号

2009年7月3日

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加强项目管理,保证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各地立即组织开展对2008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的督导自查工作。现将《黑龙江省2008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地方病防治项目督导自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省卫生厅疾控处石刚;电话:0451-85971060;电子信箱:sg@hljwst.gov.cn;省疾控中心地方病所杨岩、张卓;电话:0451-55153637、55153638;电子信箱:hljcdc@126.com

  黑龙江省2008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地方病防治项目督导自查方案

  我省承担了2008年度中央补助地方碘缺乏病、克山病、大骨节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地方病健康教育等项目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更好完成今年的项目工作任务,根据《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我省项目督导自查实施方案。

  一、督导目的
  (一)了解和掌握中央补助地方的地方病防治项目计划和资金落实情况。
  (二)督促项目落实进度,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

  二、督导重点
  (一)组织领导。了解落实项目计划的组织领导、部门协调、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等情况。
  (二)项目资金。了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等;评估项目资金的管理是否规范,使用是否专款专用等。
  (三)项目实施。重点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审核项目是否符合《项目管理方案》和《项目技术实施方案》的要求,抽查了解项目完成时间、数量和质量,评估项目实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三、督导方式和方法
  (一)本次督导以县(市、区)督导自查为主,地市级和省级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
  (二)本次督导自查以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为重点,同时,兼顾地方性砷中毒、克山病、地方病健康教育的督导自查。
  (三)碘缺乏病:按照《实施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方案》执行。
  (四)地方性氟(砷)中毒:每各地市抽查2个县(区),每个县(区)随机抽查3个改水工程,重点查看改水工程运行和水氟(砷)含量等情况,并对改水工程所在村5年级学生30人(不足30人,则全部调查)和10户家庭主妇进行健康问卷调查。
  (五)大骨节病:每个地市抽1-2县,每县抽取病情最重2个病区村,对全村7-12岁儿童进行临床抽查及复核当年右手X线摄片结果。
  (六)督导以听取汇报、查阅计划、方案、调查资料等方式进行。
  (七)省卫生厅将组成督导组,分赴13个地市的重点项目县(区)进行督导抽查。

  四、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各项目县(市、区)的督导自查工作要在7月25日前完成。
  (二)地(市)级可与项目县(市、区)自查同步进行,也可自行抽查。
  (三)省卫生厅暂定在7月25日-8月5日进行督导检查。
  (四)各市(地)于7月30日前将各县(市、区)自查总结及报表汇总后上报省疾控中心地方病所,省疾控中心地病所统一汇总后报省卫生厅疾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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