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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忠县铭荣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有关申请事项的函

发布日期

2015-04-1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14

颁发部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忠县铭荣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有关申请事项的函

2015年4月14日

忠县铭荣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延长试生产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忠县环境保护局(渝(忠)环建函[2015]001号),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在2015年9月14日前继续收集、处置忠县的医疗废物,处理规模为3吨/日。

  在试生产期间,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收集的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转移医疗废物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环保部发布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2009年第55号公告)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加强对医疗废物转移、贮存和处置过程的管理,严防二次污染。在此期间,你公司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忠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后,你公司应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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