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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6-11-07

发文字号

鲁价费函[2016]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01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6]79号

2016年11月7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的函》(鲁食药监财[2016]133号)收悉,现就我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GSP)认证,向申请人收取认证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GMP认证收费标准
  受理申请费每个企业450元;审核费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28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加收2800元。

  二、GSP认证收费标准
  (一)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
  1.大型企业(年药品经营额2亿元及以上)14000元/个;
  2.中型企业(年药品经营额5000万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12000元/个;
  3.小型企业(年药品经营额5000万元以下)10000元/个;
  4.批发企业每增加一个批发分支加收1000元,10个以上按10个计收;每增加一个零售分支加收500元,10个以上按10个计收;
  5.零售连锁企业10个以下零售药店,每个零售药店加收500元,10个以上按10个计收。
  (二)单体零售药店
  1.大型药店(年药品经营额500万元及以上)5000元/个;
  2.中小型药店(年药品经营额500万元以下)3000元/个;
  3.乡镇及乡村药店2000元/个。

  三、有关要求。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等,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到期三个月前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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