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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28

发文字号

鄂价工服[2016]1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01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正文内容

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价工服[2016]127号

2016年11月28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改委),经信委、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省盐业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32号)精神,按照省政府批示要求,现就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食盐价格。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定价。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确保食盐价格如期放开。

  二、保障食盐市场供应稳定。各地要做好改革前后政策衔接,细化改革措施,研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食盐安全稳定供应。省盐业集团公司要担当社会责任,加强食盐生产调度和经营配送,完善企业储备机制,保持合理库存,保证食盐市场品种丰富、供应稳定。

  三、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自2016年12月10日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以小包装食盐为重点,认真开展食盐零售市场价格应急监测。应急监测期间,要对市场所售品种规格食盐(以12月10日市场所售品种规格为准)按每周两次的频率向当地人民政府、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监测结果。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研判预警。当食盐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要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应对市场价格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鄂价法规[2006]118号)规定,立即启动应对工作预案,采取投放储备等有效措施。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应根据《湖北省价格条例》规定,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防止食盐价格异常波动,保持食盐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

  四、确保食盐价格平稳放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全面履职尽责。当食盐市场供应偏紧时,要按应急预案投放储备食盐,确保食盐稳定供应,做到不断供、不脱销。认真落实食盐各项补贴措施,保障边远贫困地区群众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的碘盐,并按照已经建立的社会救助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放开食盐价格而降低生活质量。加强食盐市场秩序监管,健全盐业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信用奖惩制度机制,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严重失信者,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五、加强宣传解读。食盐是生活基本必需品,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放开食盐价格时,各地要加大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消除模糊认识和片面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社会预期,营造改革良好氛围。

  六、2017年1月1日起,《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纸塑小包装食盐销售价格的批复》(鄂价农工[2005]208号)、《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绿色食品碘盐价格的批复》(鄂价工服规[2012]94号)、《省物价局关于制定350克绿色食品无碘精制盐价格的批复》(鄂价工服规[2013]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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