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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07年“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6-29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7]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6-29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07年“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卫发[2007]47号

2007年6月29日

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07年“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2007年“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和卫生部《2006年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管理方案》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区城市支援农牧区卫生工作,从整体上提高旗县医院的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方便农牧民患者就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减轻农牧民经济负担,缓解农牧民看病难问题,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2007年“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组织城市医院开展“万名医师下乡”活动,为受援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传授适宜技术,指导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和新疗法,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为群众就近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努力做到派出一支队伍、带好一所医院或卫生院、服务一方群众、培训一批人才。

  二、实施范围
  1.由35所自治区、盟市医院选派内科、外科、妇(儿)科、放射科、检验科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组成医疗队,每队5人(中蒙医院3人),分赴3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少数民族旗县医院工作;每个医疗队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每个医疗机构对口支援时间为一年。
  2.医疗队工作任务:承担农村牧区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症的诊疗服务,积极开展适宜技术,提高受援医院或卫生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开展临床教学和技术培训,通过组织查房、手术示教、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等各种临床带教形式培训受援单位医务人员,提高其业务素质;完善工作制度,对受援医院或卫生院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帮扶卫生院的医疗队还要承担受援卫生院的预防保健任务,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3.医疗队人员要求:派驻人员应是思想作风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够指导受援单位医务人员开展工作,具有带教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对口支援关系
  详见附件1。

  四、组织领导
  1.成立“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卫生厅规财处、中蒙医处、办公室。
  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白宝玉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成 员:任 钢 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杨志华 自治区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处长
  于连云 自治区卫生厅中蒙医处处长
  王占国 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医政处:负责项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指导项目工作的实施、考核等工作。
  规财处: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
  中蒙医处:负责项目中支援中蒙医医院部分的组织协调及绩效评估工作。
  办公室:负责信息、简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2.签订支援协议。支援医院在对受援医院进行考察和调研的基础上,与受援医院共同讨论协商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协议书》(附件2)签订支援协议,提出具体工作任务,明确双方的职责与义务。

  五、经费保障与管理
  1.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所需工作经费,将由自治区卫生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结合医疗队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后落实确定,对派出人员的城市医院每个医疗机构按2.2万元/人给予补助,目前国家已经落实资金385万元(2.2万元×5人×年/个医院×35个支援机构)。
  2.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支援医院为派出医师支付工资、津贴和适当的工作补贴等。支援医院要保证派出医师原有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不变,派出医师不得收取受援医院或卫生院的任何补贴和奖金。
  3.严格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六、项目执行时间
  2007年6月~2008年6月,时间为一年。

  七、监督与评估
  1.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对项目实施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总体评估,并抽调由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技术指导小组,定期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盟市、旗县卫生局负责本地区项目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支援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支援医院与受援医院或卫生院双方协议的执行情况。支援工作结束后,受援医院或卫生院要对派驻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反馈支援医院,作为医务人员年终考核和职称晋升考评的重要内容。对派驻期间违纪的人员,受援医院或卫生院要通报支援医院,由支援医院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支援工作结束后,受援医院或卫生院和支援医院要认真做好年度支援工作的总结和开展工作情况的统计,并将书面报告、统计表(格式见附件3)于此项工作结束后15天内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和盟市、旗县卫生局。
  4.自治区卫生厅对支援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抽查、考核评估。抽查、考核评估的内容以项目实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受援医院的评价以及当地政府、社会及群众的评价反映为重点。
  5.各支援单位要把对口支援列入本单位责任目标,认真组织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对口支援作为对医疗卫生单位实绩考核目标的重要内容。
  6.自治区卫生厅完成检查、考核评估后,要及时将考核结果汇总形成年度评估报告上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7.各地要大力开展宣传工作,树立一批城市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树立医疗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

  附件:

  1.“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对口支援关系安排表(略)

  2.内蒙古自治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协议书(略)

  3.内蒙古自治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派出人员审核表(略)

  4.内蒙古自治区2006年“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开展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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