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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征求废止《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17-04-20

发文字号

深卫计便函[2017]3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征求废止《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深卫计便函[2017]318号

2017年4月20日

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管理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实施以来,有效地规范了我市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2017年2月24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7]2号)(以下简称《省管理办法》),对广东省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作出了规范,拟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我委经研究认为应当废止《市管理办法》,执行《省管理办法》。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无意见也请书面回复),于2017年5月1日前反馈我委。

  (联系人:杨国恒,联系电话:0755-88113706)

  附件:关于废止《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说明

  《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管理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实施以来,有效地规范了我市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防止了各种弄虚作假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现象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7年2月24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7]2号)(以下简称《省管理办法》),对广东省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作出了规范,拟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依据《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各地在签发过程中不得设置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任何附加条件。第五十六条规定,各地原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需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鉴于《市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与《省管理办法》存在有不一致,较之《省管理办法》要求更具体,需提供更多材料,与现行省规定的要求不符,再行修改《市管理办法》使符合《省管理办法》的规定已无必要,应当废止《市管理办法》,执行《省管理办法》。

  另一方面,《市管理办法》中关于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时需提供的法律文书等材料由于其他部门配合力度不够,在实际中群众难以取得,基层工作难度加大,信访事件增加,从有利于群众办理的方面考虑,《省管理办法》更加方便群众办理。

  综上所述,修订《市管理办法》已无必要,建议废止《市管理办法》,同时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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