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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0-30

发文字号

内卫疾字[2007]6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0-3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工作的通知

内卫疾字[2007]602号

2007年10月30日

  各盟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我区虽然是艾滋病低发流行区,但是,近年全区监测发现报告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呈逐年上升趋势,截止2007年9月30日,全区累计报告HIV感染者和病人286例,其中病人66例,防治形势不容乐观。

  今年12月1日是第20个“世界艾滋病日”,宣传主题仍然是“遏制艾滋,履行承诺”。为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预防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和《内蒙古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实施计划(2006-2010年)》,按照《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工作的通知》(国艾办发[2007]29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在“世界艾滋病日”之际,要加强对宣传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艾办)要求,率先垂范,身体力行,积极组织和参加艾滋病宣传活动。

  二、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国艾办要求,结合今年宣传主题,重点加强对各级主管领导干部的培训和宣传,主要内容应包括《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预防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实施计划(2006-2010年)》和艾滋病防治知识及相关政策,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并自觉地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的在流动人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高危等重点人群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在政府各机关单位的宣传栏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摆放国艾办和自治区防艾办印发的宣传画、宣传册等材料。有显示屏的机关单位和公共汽车上要滚动播放预防艾滋病的宣传语和预防知识(相关宣传内容由自治区防艾办提供)。各级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要在12月1日前后黄金时段安排播放预防艾滋病的公益广告和国艾办推荐的优秀节目。各类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内容要突出“遏制艾滋,履行承诺”的主题。

  四、各级民政、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本部门职责及优势,号召、组织开展消除歧视,为艾滋病患者或致孤儿童献爱心、送温暖活动。

  五、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防艾办联合在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举办大型宣传活动,届时,自治区各医疗机构要在现场设立宣传咨询点。

  六、各地、各部门在宣传活动结束后,要将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领导参与情况及有关数据)形成书面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各地政府、各部门年度艾滋病防治工作考核评估的内容。

  自治区防艾办联系人:许锐刚、贾跃旗
  联系电话:0471-6944483、6944516
  传 真:6923474
  E-mill: jiayueqi@sina.com

  附件: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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