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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全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东部区指导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16

发文字号

内卫学组发[2009]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1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召开全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东部区指导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内卫学组发[2009]44号

2009年12月16日

各盟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

  为及时了解各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进展情况,更加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工作,有力地促进各地经验交流,卫生厅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定于2009年12月24日,在赤峰市召开东部区指导工作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1.认真总结自治区卫生厅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
  2.大会典型发言;
  3.交流座谈。

  二、会议时间、地点
  1.会议时间:12月23日下午报到,12月24日开会,会期1天;
  2.会议地点:赤峰市新城区金帝大酒店(玉龙大街市公安局对面)。

  三、参会范围、人员
  1.参会范围: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满洲里市等6盟市;
  2.参会人员:每个盟市安排5名代表参会:盟市卫生局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相关旗县(区)卫生局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民营医院的负责同志各 1人。

  四、其他事项
  1.各盟市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人员参加;
  2.参会单位及代表要认真准备发言,文字材料原则在3000字左右,并上报卫生厅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
  3.请务于2009年12月21日前将参会人员回执上报卫生厅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
  4.请赤峰市卫生局协助做好会务工作;
  5.会议不安排接送站,食宿费用由卫生厅承担。

  联 系 人:卫生厅李试诚、裴娜
  赤峰市刘洪超
  联系电话:0471-6946083、6911012(传真)
  0476-5891121、5891122,13604766062
  电子邮箱nmgwstjgd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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