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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近视回归镜严重违法广告医疗器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17

发文字号

鄂食药监函[2009]4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17

颁发部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近视回归镜严重违法广告医疗器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鄂食药监函[2009]415号

2009年12月17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行为,确保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省局决定对在我省楚天金报、武汉晚报发布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近视回归镜(生产企业:陕西奥通科技有限公司)1个严重违法广告医疗器械(见附件),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暂停上述医疗器械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内的销售,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落实;

  二、责令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发布更正启事,且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

  三、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及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企业的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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