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15岁以下人群查漏补种乙肝疫苗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疾字[2011]316号
2011年4月6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落实卫生部医改办印发《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分工的意见》(卫医改办函[2011]5号)精神,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2011年将完成1998~2001年4个年龄组人群的乙肝疫苗查漏补种工作。为确保项目规范实施和工作质量,自治区卫生厅组织相关人员制定了《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15岁以下人群查漏补种乙肝疫苗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全区查漏补种乙肝疫苗项目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2011年重大公共卫生项目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查漏补种工作,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任务的攻坚之年,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并列为2011年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好“十件实事” 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本地区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补种工作,提高对实施15岁以下人群查漏补种乙肝疫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重点来抓。要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明确任务和责任,在总结前两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辖区内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本次查漏补种乙肝疫苗工作,争取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接种补助、补种工作的宣传、接种人员培训和冷链运转等工作资金。接种补助资金由下达基层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人均补助20元中支付,每名适龄儿童接种1剂次补助3元。本次查漏补种乙肝疫苗接种所用的疫苗、注射器已由自治区疾控中心统一分发到各盟市疾控中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逐级下发疫苗和注射器。为保证安全接种,对使用过的注射器必须要以接种点为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毁型、焚烧、深埋)。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所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接种前宣传动员、现场接种、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与处置等工作,各接种单位要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抽调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医护人员从事预防接种。综合医疗机构要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抽调有经验的临床专家参与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诊断、处置等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导教育部门做好接种现场的组织、宣传等工作,检查和指导预防接种门诊或接种点做好接种对象的登记、现场接种、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监测及接种信息资料登记、统计及上报等工作。
四、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按照自治区卫生厅要求,每月初对上月工作进展进行汇总、审核,填写补种实施进展月报表,并于每月8日前将实施补种进展月报表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按照卫生部下达的补种任务,2011年全区再完成20.6万人的补种任务。目前,大部分盟市从2009年开始实施了三年的补种任务,截止到2011年3月10日, 12个盟市除通辽市、巴彦淖尔市未开始实施2011年补种任务外,其余10个盟市已完成2011年补种人群为127382人,完成任务率为61.6%。未实施补种的通辽市、巴彦淖尔市要尽快开展实施补种,各地要利用学校开学的有利时机加快乙肝疫苗查漏补种接种进度。
五、各盟市要强化项目的督导与检查,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进度和实施质量。为确保项目实施质量,盟市要组织人员定期对旗县级项目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和技术指导,有效推动项目的实施进度,按时完成补种任务。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15岁以下人群查漏补种乙肝疫苗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乙肝控制,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重点工作,确定于2009~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对1994年至2001年出生的未免疫人群实施乙肝疫苗接种。依据卫生部医改办印发《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分工的意见》(卫医改办函[2011]5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区范围内对1998年-2001年出生的未免疫人群实施乙肝疫苗接种,接种率达到95%以上,进一步降低该人群乙肝病毒感染率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全区12个盟市、101个旗县(市区)。
(二)项目内容
2011年对在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未接种或未完成3针次乙肝疫苗接种的儿童进行接种。
(三)免疫程序和接种原则
按照0、1、6月的免疫程序实施接种,即:未接种乙肝疫苗者,接种3针次;既往接种不足3针次者,补足3针次;免疫史不详者视为未接种,需接种3针次疫苗。根据既往接种史,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完成乙肝疫苗全程接种。对既往未完成免疫剂次的人群,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三、实施时间安排
2011年1月1日~9月30日完成辖区内漏种儿童乙肝疫苗的补种工作,2011年10月20日前将《内蒙古自治区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接种汇总表》(见附件3)上报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达到高水平接种率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财政、宣传、药监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工作;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开展项目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项目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技术指导。
(二)相关部门职责。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免疫规划协调机制相关部门职责,卫生部门负责乙肝疫苗接种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培训与指导,督导和评估;教育部门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学校学生摸底调查、登记、报告、通知发放及接种组织工作;财政部门保障各级用于本次活动的宣传动员、人员培训、疫苗贮运和督导检查的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指导和评价;药监部门对疫苗生产和流通进行监管,保证疫苗质量。为做好此项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向政府做好汇报,做好组织和协调,争取各相关部门,特别是教育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目标责任制,确保达到95%以上的接种率目标。各地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各类媒体沟通,并通过宣传单、宣传画、板报等形式,做好正面宣传和引导,使儿童家长认识到乙型肝炎的危害和接种乙肝疫苗的必要性,争取其理解和支持。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及接种对象的摸底调查等工作,并组织适龄儿童及时接种乙肝疫苗。
(三)做好人员培训,保证接种过程的规范化。各地要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应为《内蒙古自治区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接种项目实施方案》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内容,增强其责任心,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保证接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接种记录和报表是本次活动的书面记录,也是项目后期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做好相关表格的填写、统计、上报和保存工作,保证做到接种记录的规范。
五、疫苗和注射器管理
(一)采购和分发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所需疫苗及注射器的招标采购。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各盟市上报1998~2001年未全程免疫和未免疫儿童数,核算各盟市乙肝疫苗数量(见附件5),并负责乙肝疫苗的分发和管理,盟市、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将疫苗下发至苏木乡镇级卫生院和城区接种点,要提前做好各种物资的分配计划,保证疫苗、注射器和相关材料的合理使用,避免浪费。
(二)疫苗领取和注意事项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真实、完整的免疫接种用乙肝疫苗和注射器的分发、供应记录,要设立专账管理,加强相关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各旗县(市区)应在接种工作前将疫苗、注射器等物资下发至苏木乡镇级。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应在接种前2~3日做好疫苗、注射器、表格等物资的接收和储存工作,并做好收发和记录工作。
(三)加强疫苗和注射器的管理
本次查漏补种统一使用深圳康泰公司5μg酵母乙肝疫苗和配套注射器,由自治区疾控中心统一逐级、免费下发。各地要按照方案要求,在做好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按时上报需求计划。各地要加强疫苗和注射器的管理,不得将疫苗和注射器用于其他人群,其“查漏补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收取其它费用。
六、接种实施
为保证乙肝疫苗免疫接种质量和较高的全程接种率,接种方式应以定点接种为主和巡回、入户接种等方式开展。各地可根据目标人数,考虑适当增设临时接种点,或延长接种门诊和接种点的服务时间。接种点设置数量应根据目标儿童的情况合理安排。学校可设立临时接种点,负责在校目标人群的免疫接种工作。其他儿童可在当地接种门诊接种,特殊情况可采取巡回、入户方式接种。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做好接种对象核实、接种前告知、健康状况询问、接种和登记等工作,并正确掌握接种禁忌证。
免疫接种过程中,一旦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按照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法规规范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调查诊断和处理工作。
七、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均应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免疫接种活动进行全程督导,各级在活动结束后按照规定时限对本次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内容包括组织动员、经费保障、宣传发动、培训、疫苗供应、冷链运转、摸底登记、现场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督导评价、接种率调查、接种数据汇总等各个环节,总结报告与汇总表同时上报上级疾控部门;并对本次活动所有相关资料包括相关文件、宣传、培训、接种报表等进行整理存档。
八、经费安排与管理
(一)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疫苗、注射器购置。接种补助等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下达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人均补助20元中支付,各盟市、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保障此次群体性接种工作所需接种补助、工作实施等必要经费。
(二)各地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