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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农村牧区卫生服务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0

发文字号

内卫农字[2009]99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1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报送农村牧区卫生服务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内卫农字[2009]993号

2009年11月10日

各盟市卫生局: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农村牧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请各地将2003年以来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总结上报。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㈠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决定》颁布以来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房屋、设备的建设、改造和各级政府的投入情况。
  ㈡ 农村牧区卫生队伍建设情况
  1.苏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嘎查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岗位培训情况,包括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投入开展的工作;
  2.针对苏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开展的工作。
  ㈢城市卫生支农情况
  1.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情况。包括支援机构、队员和受援卫生院的数量,支援的内容,自治区财政投入情况;
  2.自治区财政支持的其他形式的卫生支农工作情况;
  ㈣苏木乡镇卫生院体制机制改革情况
  1.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开展情况;
  2.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机构纵向业务合作开展情况;
  3.苏木乡镇卫生院上划情况;
  4.苏木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情况,包括分配激励机制、财政保障机制和用人机制改革(包括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的任用方式)等。
  ㈤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有关数据
  具体见附件。

  二、报送要求
  1.报送材料要求数据准确,主题突出,能客观反映《决定》下发以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字数控制在2500字以内;
  2.请各盟市于2009年11月25日前将材料电子版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厅农卫处。

  联 系 人:王 瑾
  联系电话:0471-6944128
  电子邮箱:wangjin2008g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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