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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疾病预防控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2-09-29

发文字号

粤卫函[2012]8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29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广东省卫生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疾病预防控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卫函[2012]856号

2012年9月29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现将《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疾病预防控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2]10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通知相关单位按要求及时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实现收费收入“收支两条线”等管理。

  二、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疾病预防控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2]1061号)中核准的内容收取技术服务费用,不得随意变更、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

  三、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依法依规和规范文明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切实肩负起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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