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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

2002-01-0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答:对药品标识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按照假、劣药论处外,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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