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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25

发文字号

黑卫爱发[2016]17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25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卫爱发[2016]178号

2016年8月25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

  为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政发[2016]3号)文件精神,落实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4月17日修订)、《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特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相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与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城乡生活饮用水监测工作。各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辖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相关培训、技术指导、督导、分析总结与报告工作。省疾病控制中心和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监测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等工作。地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辖区内水样采集、实验室检测、现场卫生学调查、监测结果分析、总结报告等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配合、协助做好采样等工作。

  二、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工作实施
  我省开展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所赋予卫生计生部门的职责,按《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要求,扩大监测点数量,增加末梢水监测频次,监测点可根据技术标准和实际需求,在各地监测点总数不变的情况下进行更换。各地要积极与当地财政、发改等部门沟通,将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运行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障我省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有效实施。

  三、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积极做好与政府及相关政府组成部门沟通和协调,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当地政府,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相关部门通报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相关信息。各地要积极协调同级发改、财政、环保、城建、水利等部门,根据部门责任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形成合力,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此工作方案为试行方案,待国家有新的要求,将及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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