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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卫生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2-10

发文字号

青职安[2015]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2-10

颁发部门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卫生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青职安[2015]28号

2015年2月10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青编办行发[2011]69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4]108号,以下简称《意见》)等精神,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机制,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现就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调整,是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大举措。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站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工作,对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保护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推动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尽快划转。

  二、积极划转和履行职能,加快监管机构队伍建设
  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意见》等相关规定,加快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设置独立机构,配备、充实专职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各市(州)100%完成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重点县(市、区、行委)50%以上完成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省安委会已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纳入各地区年度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范畴,把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工作作为一项硬性指标进行考核,并视情况实施跟踪督办。

  三、加强沟通协调,完善监管工作机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推进、统筹考核;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对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安排部署、督促检查本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分析形势、研究解决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重大问题,并结合安全生产月、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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