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规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18

发文字号

呼教办字[2017]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呼和浩特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0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教育局

正文内容

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规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教办字[2017]19号

2017年1月18日

各旗县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师大附属盛乐实验中学: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规范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呼和浩特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规范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附件:呼和浩特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规范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集体用餐管理工作,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 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学生普通用餐、学生营养餐和学生课间用餐(牛奶、面点、水果等)。

  第四条 凡集中供应学校学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食堂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加强属地学校食品卫生规范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规范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年终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规范工作纳入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六条 实行学生集体用餐的学校应设置专(兼)职食品管理人员,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掌握必要的食品卫生和营养知识,重视学生对饭菜质量的要求,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定成本合理、营养均衡的食谱。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应在2小时之内,向属地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积极采取控制措施。

  第七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堂财务工作的指导。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建立健全食堂财务制度,实行专账核算,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严格执行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通知》(呼教通[2014]106号)的要求。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排查风险隐患,抓住关键问题,采取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监管措施。要强化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监测,把监测管理作为督查的重要手段。同时要积极与兄弟部门联系,遇事多协调、多沟通,争取支持,形成良好的部门合作关系,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九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油或为学生热饭为主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加工场所,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暂不作为实行学生集体用餐单位对待,但所有从事食堂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该类型的食堂进行检查指导。学校应努力改善食堂的卫生条件,加强食堂卫生管理,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三章 食堂规范管理

  第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卫生规范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食品卫生规范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食堂内应安装监控设备,做到无盲区。食堂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建立严格的安保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 同一所学校在不同地点或场所设置食堂的,应当分别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食堂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二条 食品加工过程应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处理的刀、墩、砧板、盆等相关工具应分开使用,分区定位存放。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酸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十三条 学校应该加强饮食卫生管理,食堂必须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确保食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餐用具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未经消毒的餐用具不得使用。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提倡热力方法进行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消毒后的餐用具必须储存在保洁柜内。严格把好食品原料采购关,按照市教育局下发的台账做好索证(需加盖供货商公章)、索票(工商一票通需加盖供货商公章)及餐厨废弃油脂、餐厨垃圾收运签约管理登记验收工作。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堂,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但学校必须要求企业总部提供所有产品的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总部的公章,学校备案以便查阅。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已实行承包经营的学校,应给与一定的过渡期,逐步取消对外承包,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学校要切实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食堂食品规范监督管理。把食品规范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引导,教育学生不买街边无证(照)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杜绝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食品规范监督检查制度,完善、落实本级食品规范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含幼儿园的午点),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0-10℃的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时间为48小时。留样冰箱应专用,不得存放与留样无关的食物,定期除霜、消毒。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建立留样食品台账,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以便查验。

  第十七条 加工操作间和就餐场所需要设置相应数量的脚踏式垃圾箱(桶),垃圾箱(桶)应加盖,每餐后应及时对垃圾进行清运,并对垃圾箱(桶)进行有效的清洁。食堂应有消除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治措施,沟盖板应符合规范,下水口设有防鼠设施。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使用储存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储存散装食品(调味品)的位置、容器或外包装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每年要提供属地疾控中心的水质监测报告,保证合格饮用水供应,严禁学生直接饮用生水。储存开水的容器应加盖密封上锁,使用自备井和二次供水的学校要按国家规定办理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并提供水质检测报告,其专职的水管员要持有效健康证上岗。要定期对饮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建立台账做好清洗消毒记录,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 学校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器的,应规范食品检验、检疫流程,保证食品卫生质量,杜绝食品污染。具体要做到:
  1.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规范到位;
  2.对所购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采样检验;
  3.食品卫生质量连续跟踪调查,包括对食品生产质量资料的分析、对生产环节中潜在性危险因素的分析、对采样检验结果评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规范食堂设施设备操作流程,做好设施设备管理工作。
  1.食堂机械设备由专人负责,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检修人员要经常查看电路、配备装置,做到勤检查、早发现、及时消除隐患。
  2.设备在每次使用完毕后,应随时清理,以保持机械设备的清洁卫生。
  3.设备要定期检修保养,确保设备的使用年限。
  4.要严格按照设备运行程序的要求规范操作,确保人身安全。操作前要检查设备部件是否有松动、缺油现象,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每次使用完毕或清理设备时,必须将电源开关关闭。禁止用水冲刷,防止设备电源短路,烧毁电机或人生触电生亡,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少数民族学生用餐管理

  第二十二条 清真食品是指回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食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为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提供符合清真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购的清真食品须到清真专营商或符合清真要求的食品供应企业购买,包装应标有“清真”字样,坚持清真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和入库验收登记制度,应确保清真食品原料在运输与储存中的单独专一性,不得与其他食品混运混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师生人数合理设置清真食堂。清真食堂食品应按照原料进货、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严格遵循食品加工处理生进熟出单一流向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对清真食堂的监督检查,了解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禁忌,掌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关键环节和要点。应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和渠道与少数民族师生、家长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交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第二十六条 学校需要引进社会清真餐饮企业承办清真食堂或清真灶(专卖窗口)的,该餐饮企业必须持有清真餐饮资质和餐饮服务相关证明,并熟悉学校特点与办伙规律,不得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

  第五章 奖惩制度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学校食堂的日常规范管理,做好检查、监督、指导工作。
  1.学校获得三星级以上“放心食堂”评估称号后,如工作退步或发生严重问题,可根据情况给予批评、通报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学校,取消荣誉称号。
  2.五星级“放心食堂”在常规检查、复查中不达标的予以降级、摘牌并取消后勤服务管理专项补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或未设立专(兼)职食品管理人员的;
  2.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3.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规范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未落实的;
  4.学校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工作岗位的,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7.对食品药品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
  8.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护现场的。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内部奖惩机制
  奖励制度
  对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不同奖励:
  1.在完成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提高食品质量,改进食堂经营管理,提高食品工艺水平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或取得显著成绩的;
  2.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学校资产、能源等方面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3.防止或挽救事故,使食堂免受重大损失的;
  4.做出其他特殊贡献的。
  惩罚制度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从业人员视严重程度给予书面检查、警告、严重警告或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扣除部分工资的处罚:
  1.工作时间不穿工作服或工作服不干净的;
  2.让非工作人员进入操作间的;
  3.操作过程中生、熟、半成品未分开使用的;
  4.在操作间吸烟的;
  5.发现过期食品或霉烂食品未处理的;
  6.被投诉饭菜中出现异物的;
  7.售饭时不戴帽子、口罩和手套的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隐瞒实情不上报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实施。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