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2]64号
2012年12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2]6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含县区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以下简称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第三条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惠民利民,创新机制,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
综合改革采取单一试点、全面试行、正式推开三步走的办法,2012年至2013年先在单县试点,2014年在全市全面试行,2015年正式推开,逐步完善县域医疗卫生体系,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切实减轻群众看病负担。
第四条市卫生、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市编办、物价、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提前做好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级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县级医院综合改革的试点工作。
第二章合理配置县域内的医疗资源
第五条县级医院应当为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推广应用适宜技术;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危急重症病人救治和部分重大、疑难疾病接诊、救治和转诊;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第六条县区政府要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按照每千人口4张床位的配置标准,严格控制县级医院建设规模和大型设备配置,禁止超标准扩张。
鼓励资源集约化,支持建立区域检查检验中心、影像会诊中心、消毒物品集中供应中心、卫生物资采购中心等,积极推行临床检验结果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
第七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发展提升一批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满足县域内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第三章 建立经济运行新机制
第八条通过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规范药品供应机制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第九条县级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可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试点的单县县级医院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第十条县级医院所用基本药物,应当实行省级集中采购;提高县级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销售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5%;试点的单县县级医院配备使用的药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全部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第十一条县级医院要严格使用常用药品,全部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应当按实际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坚持合理用药,实行“品种和销售收入双控制”,县级医院各类药品配备比例和药品销售金额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应当控制在省规定要求的范围以内。坚决治理药品及医用耗材方面的商业贿赂。
第十二条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应当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升降同步的原则。政府出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不含设备折旧的合理成本制订检查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确有困难的应限期降低价格。严禁医院贷款或集资购买大型医用设备。
合理提高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护理、手术等项目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试点县公立医院原则上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总量不超过2011年度药品合理价差总量的80%。调整后增加的医疗服务收费应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试点县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具体方案由县区物价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市物价、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省物价、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试点的单县县级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调整到位。
第十三条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积极实施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的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路径,加强按病种收费质量控制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2012年底前开展试点病种不少于10个,2015年底前开展试点病种不少于50个。
第十四条县级医院要提供与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相适应的适宜技术服务,控制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外的医药服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与调整后的服务收费报销政策相衔接,确保改革后群众医药费用总体负担有所减轻,缩小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
落实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控制机制。2012年12月31日前,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价考核体系,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
积极推行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付费方式。科学合理测算和确定付费标准,建立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县级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县区政府要加大对县级医院的资金投入,切实履行出资责任,禁止县级医院举债建设。落实对县级医院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补助、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积极化解县级医院历史性债务,切实减轻县级医院负担,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公共服务经费应给予足额保障;对中医医院在投入上应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章建立人事考核激励新机制
第十六条按照《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要求,实行县级医院编制动态管理,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每3-5年核定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实行县级医院编制备案制度。县级医院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编制结构、通用岗位类别、等级和结构比例,在编制内自主确定岗位,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医院应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并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完善县级医院卫生人才职称评定标准,突出临床技能考核。
县级医院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完善医院内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加强绩效考核,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技术难度、成本控制、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收入分配应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严禁把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
第五章建立内部运行管理新机制
第十九条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资产、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之间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落实县级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
积极探索管办分开新模式,组建公立医院管理机构,作为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专门机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医院领导职务。
积极探索政事分开新模式,各县区要建立以理事会、董事会或管委会等形式的组织机构作为县级医院举办主体,负责县级医院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订和修订等决策事项,负责院长选聘与薪酬核定,负责其他规定范围内的人事管理等方面的事务,监督医院运行。
完善院长负责制,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完善院长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建立院长问责制。
第二十条健全医院内部决策执行机制,院长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鼓励建立医疗和行政相互分工协作的运行管理机制。建立以成本和质量控制为中心的管理模式。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鼓励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二十一条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县级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各县区要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指标,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由政府办医主体与院长签署绩效管理合同。把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质量、服务效率和社会满意度等作为主要量化考核指标。考核结果应与院长履职评价、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医院领导班子和相关人员聘用、奖惩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挂钩。
第六章建立联动协作和对口支援新机制
第二十二条积极推动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各县区至少应建有1所二级甲等医院。建设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县级医院信息系统。努力推动远程医疗,力争2015年实现远程会诊网络县级医院全覆盖。
第二十三条加强市县共建重点学科和市级重点专科、专病专科建设,积极争创省级龙头学科,加强县级医院重点、薄弱科室以及县外转诊率较高的病种所在临床科室的建设。组织实施县级医院临床路径,综合医院实施病种数量应不少于50个,中医医院应不少于30个。
完善院前急救体系,配备必要的救护车和急救医疗设备,提升院前急救保障和高危重病救治能力。
第二十四条完善县级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鼓励、支持引进高水平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到县级医院工作,鼓励和引导在职或退休的骨干医师到县级医院执业;开展医师多地点执业试点,强化对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要增强护理人员力量,医护比例逐步达到1∶2。
第二十五条继续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鼓励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三级医院之间,通过签订长期协议、委托管理、组建医疗联合体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机制,开展深层次的对口支援、业务协作等,逐步建立规范、畅通、便捷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
第二十六条积极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落实对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
第七章建立外部监管新机制
第二十七条通过开展县级医院评审,逐步建立以质量、安全、效率为核心的专业化的医院评价监管体系,加强对医疗质量、安全、行为等的监管,及时查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各县区要建立医保对县级医院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费用的调控引导和监督制约作用,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把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药品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药占比、次均费用、住院率、平均住院日等指标考核纳入医保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基金支付挂钩。
第二十九条全方位加强对县级医院的管理。县级医院财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健全财务分析和报告制度,完善县级医院院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县级医院财务监管。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推进县级医院信息公开。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县区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出台实施方案。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