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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27

发文字号

苏价费[2005]28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9-27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5]283号

2005年9月27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

  现就贯彻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5]2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有关政策作进一步明确,请结合《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并贯彻执行。

  一、 对《通知》中作为政府指导价的手术麻醉类、护理类、部分大型设备检查项目和列入《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的材料计算价格的尾数处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金额在10元以下的,尾数保留到角;金额在10元以上的,不足1000元的,尾数保留到元;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尾数保留到10元。尾数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其中:护理类价格统一保留到角,尾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二、 为便于管理,对列入注射类特殊医用材料中的一次性输液器(编码:1204-1),一次性注射器(编码1204-2),由省统一制定向患者收费的最高标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省定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一)一次性输液器,每副1元。
  (二)一次性注射器中1毫升、2毫升、5毫升、10毫升的,每副0.70元,其中,1毫升胰岛素注射专用空针每副2元;20毫升的,每副1元;50毫升的,每副2.20元。

  三、 暂停执行血透监测(编码:311000012)项目及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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