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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儿童预防接种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26

发文字号

内卫疾控字[2005]2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2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儿童预防接种证》的通知

内卫疾控字[2005]266号

2005年8月26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务院令(434号),2005年6月1日施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制定,为此,我厅委托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计并印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儿童预防接种证》,近日将由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铁路发往各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由各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负责转发至所辖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再由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分配到苏木(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接种点。为了加强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区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使用统一制定的新的《内蒙古自治区儿童预防接种证》,各地自行印制的接种证使用到年底后停止使用,预防接种证必须保存到儿童7岁入学。

  二、按照《条例》要求,各托幼机构、学校要在儿童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 发现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接种或漏接种的儿童,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种工作,在取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学校、幼托机构同意后方可入托、入学。

  三、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更好的开展儿童预防接种工作,自治区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儿童预防接种证》得到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力支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只能收取适当运输费,各卫生院防保科、防保站(接种点)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接种证费。

  四、《内蒙古自治区儿童预防接种证》中将预防接种注意事项告知书和新生儿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卡列入其中,请注意留档。

  1.内蒙古自治区预防接种证式样(略)

  2.分配各盟市预防接种证数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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