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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复合药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29

发文字号

新人社函[2013]69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2-29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8]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增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复合药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3]695号

2013年12月29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目录有关政策,切实保障参保患者权益,减轻参保患者的负担,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42号)和《关于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复合制剂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函[2011]60号)精神,现将新增补的复合药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药品增补和系统调整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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