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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申报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5-29

发文字号

沪卫中医[2007]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29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申报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通知
(沪卫中医[2007]12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4号)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推动本市社区中医药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开展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申报工作(以下称示范区),对符合标准的区(县)授予“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要求
  (一)示范区的申报以各区(县)行政管辖区域为单位;
  (二)申报示范区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支持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区内具有良好的社区卫生服务基础,中医药服务网络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各项社区中医药服务,并具有中医药特色;
  (三)申报示范区应符合《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标准》的要求(见附件1)。

  二、申报程序和名额
  (一)由区(县)卫生局提出示范区书面申请,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处(申请书样式见附件2);
  (二)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处负责对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示范区申请,将委托上海市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研究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组进行评估(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并提出评估意见,报市卫生局审核批准;
  (三)2007年度计划选择3个区(县)作为“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截至日期:2007年7月31日;
  (二)申报材料:根据文件要求填写书面申请材料一式10份,并附电子文本1份;
  (三)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西路1477号1001室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处
  邮编:200040
  联系人:
  孙行军62897000-10012;电子邮件:sunxingjun@smhb.gov.cn
  陆超娣62897000-10016;电子邮件:luchaodi@smhb.gov.cn
  传真:62893572

  附件:1.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标准
  2.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申请表
  3.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申报辅助材料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
建设标准及相关指标解释

  一、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10分)
  (一) 区(县)政府高度重视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将其纳入区(县)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分)
  (二) 区(县)政府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有中医药管理部门或专业人员参加,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各项工作。(2分)
  (三) 制定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并纳入相应年度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分)
  (四) 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的政策;区(县)政府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统筹考虑社区中医药服务,保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人员培训等中医药服务工作的投入。(2分)
  (五) 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完善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医疗服务的引导措施。将符合条件的社区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应用中医药诊疗方法的自付比例比使用其它诊疗方法的自付比例低。
(2分)
  二、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要适应中医药服务的要求(13分)
  (六)区域内的上海市社区中医药服务达标建设单位不少于2家。(3分)
  (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注册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科),开设中医诊室,有条件的设置中药房。配备相应的中药饮片调剂设备和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4分)
  (八)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置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3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能提供中医药服务。(4分)
  (九) 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公立中医医院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的联合与协作,建立有效的双向转诊制度。
(2分)
  三、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中医药水平(25分)
  (十) 建立鼓励大中型中医医疗机构有关在职及退休中医人员依法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兼职服务的制度。(3分)
  (十一) 成立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工作的专家指导小组,通过培训、会诊等途径对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3分)
  (十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接受过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中医)岗位培训或规范化培训(5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不低于50%的从业人员接受过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关中医药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培训。(5分)
  (十三)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医师总编制比例不低于18%,其中至少有2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5分)社区卫生服务团队中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4分)
  四、社区卫生服务功能要体现中医药的特点(44分)
  (十四)预防(9分)
  1.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2.开展不少于2种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脑卒中、慢性支气管炎、肿瘤、老年骨关节等)中西医结合防治一体化菜单式的服务,对社区主要危险因素进行行为干预;
  3.在居民健康档案中体现中医内容,运用中医理论开展流行病调查。
  (十五)保健(9分)
  1.制定适合社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中医保健方案,并组织实施;
  2.制定适合社区亚健康人群的中医保健方案,并组织实施;
  3.开展具有中医特色的养生保健、食疗药膳、情志调摄、运动功法、体质调养等工作。
  (十六)康复(5分)
  1.将中西医结合康复内容纳入社区康复,院内康复,家庭康复体系;
  2.应用中医药康复手段,结合现代理疗方法,对中风后遗症、伤残等疾病进行康复治疗。
  (十七)健康教育(5分)
  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防病治病知识,引导社区居民建立健康生活方式;编制、发放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健康教育处方和宣教资料,宣教资料每年不少于3种。
  (十八)计划生育咨询以及技术指导(3分)
  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孕产妇保健的咨询及指导。

  (十九)医疗(13分)
  1.在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等工作中运用中医理论辨证论治处理社区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
  2.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充分运用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贴、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热熨、导引等中医药方法;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门诊量不低于总门诊量3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中医科室中医治疗率不低于85%;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成药品种不少于80种,中药饮片不少于250种;
  五、严格社区中医药服务的监督管理(8分)
  (二十) 严格中药饮片、中成药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3分)
  (二十一)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将中医药业务开展情况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目标。(2分)
  (二十二)及时了解社区居民对中医药服务需求的内容和方式。使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特色服务内容的知晓率不低于90%,对中医药服务的满意率不低于85%。
(3分)
  六、具有社区卫生服务典型示范作用的特色创新工分。(附加分4分)

  (二十三)具有在区(县)起典型示范作用的经验、创新工作模式和克服工作困难的成功作法。(4分)
  本建设标准满分100分,附加分4分,具有中医药特色示范区得分不得低于75分。

  相关指标解释:
  指标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门诊量”
  解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中心和站。中医门诊量包括:中医药物处方、中医非药物处方。

  附件2
  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申请样表

┌─────────┬─────────────────────────────────┐

│   申请单位   │                             区(县)│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

│   工作单位   │               │     职务     │     │

├───┬─────┴───────────────┴───────────┴─────┤

│申请区│                                       │

│(县)│                                       │

│基本情│                                       │

│ 况 │                                       │

│   │                                       │

├───┴───────────────────────────────────────┤

│                    申请依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区(县)卫生局意见                                  │

│                                           │

│                                           │

│                                           │

│                                           │

│                                           │

│                                           │

│(公章)                                       │

│200 年 月 日                                     │

├───────────────────────────────────────────┤

│区(县)政府意见                                   │

│                                           │

│                                           │

│                                           │

│(公章)                                       │

│200 年 月 日                                     │

├───────────────────────────────────────────┤

│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处意见                               │

│                                           │

│                                           │

│(公章)                                       │

│200 年 月 日                                     │

└───────────────────────────────────────────┘


  注:申请单位可按此表内容自行复制填报。

  附件3
  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社区
  卫生服务示范区申报辅助材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

│  机构名称  │                                      │

├───────┼─────────────────┬──────────────┬─────┤

│   地址   │                 │      邮编      │     │

├───────┼─────────────────┼──────────────┼─────┤

│  负责人  │                 │     机构性质     │     │

├───────┼─────────────────┼──────────────┼─────┤

│  举办单位  │                 │     设立时间     │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

│  用房性质  │ (提供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复印件) │     用房面积     │     │

├───────┴─────────────────┴──────────────┴─────┤

│                     人员情况                     │

├───────┬───────────┬────────────────────┬─────┤

│  职工总数  │           │        管理人员数        │     │

├───────┼───────────┼────────────────────┼─────┤

│ 执业护士数 │           │        卫技人员数        │     │

├───────┼───────────┼────────────────────┼─────┤

│ 执业药师数 │           │       执业中药师数       │     │

├─┬─────┴─────┬─────┴───────────┬────────┴─────┤

│医│   执业资格情况   │       执业医师       │    执业助理医师    │

│师├───────────┼─────────────────┼──────────────┤

│情│     人数     │                 │              │

│况├───────────┼─────────────────┼──────────────┤

│ │  其中中医类别人数  │                 │              │

│ ├───────────┼──────────────┬──┴─────┬────────┤

│ │    职称情况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 ├───────────┼──────────────┼────────┼────────┤

│ │     人数     │              │        │        │

│ ├───────────┼──────────────┼────────┼────────┤

│ │  其中中医类别人数  │              │        │        │

│ ├───────────┼──────────────┼────────┼────────┤

│ │   医学学历情况   │     本科及以上     │   大中专   │  无医学学历  │

│ ├───────────┼──────────────┼────────┼────────┤

│ │     人数     │              │        │        │

│ ├───────────┼──────────────┼────────┼────────┤

│ │  其中中医类别人数  │              │        │        │

├─┴───────────┴──────────────┴────────┴────────┤

│                    机构经营情况                    │

├────┬─────┬─────┬─────┬───────────┬────────┬──┤

│    │ 年门诊量 │ 政府拨款 │ 业务收入 │    药品收入    │  年总支出  │是否│

│    │     │     │     │           │        │盈利│

├────┼─────┼─────┼─────┼───────────┼────────┼──┤

│ 2005年 │     │     │     │           │        │  │

├────┼─────┼─────┼─────┼───────────┼────────┼──┤

│ 2006年 │     │     │     │           │        │  │

└────┴─────┴─────┴─────┴───────────┴────────┴──┘


  填表人:    区卫生局(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表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填写一张;
  2.如机构为社区卫生服务站,需在名称后注明是否以中医药服务为主,如×××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
  财政投入情况:三年内区(县)财政对候选示范区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支付情况

┌───┬─────┬─────┬─────┬─────┬─────┬─────┬───┐

│ 序号 │ 拨款单位 │ 拨出日期 │ 拨款额数 │ 拨款用途 │ 受益单位 │ 到款数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情况:提供文件复印件(如文件有名称则可以不填下表)

┌───┬──────────────────────────┬──────┬───┐

│序号 │    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    │纳入时间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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