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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有关数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3-11

发文字号

内卫基妇字[2005]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3-1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上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有关数据的通知

内卫基妇字[2005]54号

2005年3月11日

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自治区新周期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总结与报告工作规范(内卫发[2004]114号文)和卫生部妇社司关于降消项目数据上报要求,卫生厅制定了项目有关数据信息报告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如下要求及时填报。

  一、报告内容
  降消项目旗县基本情况报表、孕产妇及婴儿死亡情况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调查报告附卷、项目支持性指标及新生儿破伤风情况报表、培训情况报表、旗县级产科人员进修情况报表,详见附件一。

  二、统计时限
  继续按照自治区新周期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总结与报告工作规范(内卫发[2004]114号文)的有关要求统计,即基本情况和妇幼信息同全区妇幼统计年报统计时限(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有关反映工作情况的信息数据半年截止到5月底,全年截止到11月底。2004年工作信息截止到12月底。

  三、报告时间及要求
  半年、年度报表及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和调查报告附卷分别于每年6月、12月20日前同半年和年度项目工作总结一并报到自治区卫生厅基妇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要进行县级、盟市级评审后报告。死亡评审与报告要求见内卫发[2004]114号文件孕产妇死亡评审与报告规范,另将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制定的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法发给你们,供参考(附件二)。
  2004年度项目报表要求于2005年4月10日前报到卫生厅基妇处。尚未报2004年度项目总结的盟市、旗县,务于3月底前报到卫生厅基妇处。

  四、报告责任
  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负责汇总整理项目旗县数据报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基妇处负责审核项目旗县数据,上报卫生部妇社司;各盟市降消项目办公室收集、审核项目旗县上报数据,报自治区卫生厅基妇处;各项目旗县降消项目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数据,经卫生局审核后报盟市项目办公室。

  1.附表(略)
  表1 20 年降消项目旗县基本情况报表
  表2 降消项目孕产妇及婴儿死亡情况报表
  表3 降消项目支持性指标及新生儿破伤风情况报表
  表4 降消项目培训情况报表
  表5 降消项目旗县产科人员进修情况报表
  表6 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调查报告附卷

  2.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法(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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