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197号
2009年12月11日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省部属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名人员除护理学(士级)外,学历取得时间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至2009年12月31日。报考专业必须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有岗位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准入资格。
二、凡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师、护师,均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人员学历、学位的认定,应严格按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208号)及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10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报考护理专业人员必须具有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报考护理学(士级)必须完成在教学、综合医院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
五、2010年度护理学(士级)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请各市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报考护理学(士级)的2010年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选择相应考点报考。
六、各考点要严格审核报名人员的资格,不得擅自放宽条件。如发现弄虚作假,应按《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和《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5号)处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而且关系到广大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人事、卫生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完成。
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按照《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安排,为保证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
《护士条例》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四、2010年度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请各地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五、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六、自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专业代码026)和输血技术(中级,专业代码116)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七、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7至091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须满2年。
八、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7至086 )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100)的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其他51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九、除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以外的其他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十、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考试日期和时间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5月22、23、29、
30日8∶30-10∶0011∶00-12∶3014∶00-15∶3016∶30-18∶00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考试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考试日期和时间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5月22日5月23日9∶00-11∶0014∶00-16∶009∶00-11∶0014∶00-16∶00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日期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十一、考试报名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须在2010年1月12日前,将报考人员信息(含人机对话)等情况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十二、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十三、为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协调和平衡,2009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继续会同卫生部门,依据国家公布的该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聘任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的标准。各地确定的标准应报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001 |
药学 |
002 |
中药学 |
003 |
护理学 |
004 |
口腔医学技术 |
005 |
放射医学技术 |
006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007 |
病理学技术 |
008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009 |
营养 |
010 |
理化检验技术 |
011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012 |
病案信息技术 |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013 |
药学 |
014 |
中药学 |
015 |
护理学 |
016 |
中医护理学 |
017 |
口腔医学技术 |
018 |
放射医学技术 |
019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020 |
病理学技术 |
021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022 |
营养 |
023 |
理化检验技术 |
024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025 |
病案信息技术 |
026 |
输血技术 |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 业 名 称 |
027 |
全科医学 |
028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029 |
内科学 |
030 |
心血管内科学 |
031 |
呼吸内科学 |
032 |
消化内科学 |
033 |
肾内科学 |
034 |
神经内科学 |
035 |
内分泌学 |
036 |
血液病学 |
037 |
结核病学 |
038 |
传染病学 |
039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040 |
职业病学 |
041 |
中医内科学 |
042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
043 |
普通外科学 |
044 |
骨外科学 |
045 |
胸心外科学 |
046 |
神经外科学 |
047 |
泌尿外科学 |
048 |
小儿外科学 |
049 |
烧伤外科学 |
050 |
整形外科学 |
051 |
中医外科学 |
052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053 |
中医肛肠科学 |
054 |
中医骨伤学 |
055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
056 |
妇产科学 |
057 |
中医妇科学 |
058 |
儿科学 |
059 |
中医儿科学 |
060 |
眼科学 |
061 |
中医眼科学 |
062 |
耳鼻咽喉科学 |
063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064 |
皮肤与性病学 |
065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066 |
精神病学 |
067 |
肿瘤内科学 |
068 |
肿瘤外科学 |
069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070 |
放射医学 |
071 |
核医学 |
072 |
超声波医学 |
073 |
麻醉学 |
074 |
康复医学 |
075 |
推拿(按摩)学 |
076 |
中医针灸学 |
077 |
病理学 |
078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079 |
口腔医学 |
080 |
口腔内科学 |
081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082 |
口腔修复学 |
083 |
口腔正畸学 |
084 |
疼痛学 |
085 |
重症医学 |
086 |
计划生育 |
087 |
疾病控制 |
088 |
公共卫生 |
089 |
职业卫生 |
090 |
妇幼保健 |
091 |
健康教育 |
092 |
药学 |
093 |
中药学 |
094 |
护理学 |
095 |
内科护理 |
096 |
外科护理 |
097 |
妇产科护理 |
098 |
儿科护理 |
099 |
社区护理 |
100 |
中医护理 |
101 |
口腔医学技术 |
102 |
放射医学技术 |
103 |
核医学技术 |
104 |
超声波医学技术 |
105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106 |
病理学技术 |
107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108 |
营养 |
109 |
理化检验技术 |
110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111 |
消毒技术 |
112 |
心理治疗 |
113 |
心电学技术 |
114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115 |
病案信息技术 |
116 |
输血技术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