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监局关于2017年全省开展职业健康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7]23号
2017年4月12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础建设,按照《省安监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通知》(鄂安监发[2016]124号)要求,现制定2017年职业健康专项执法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和讲话精神为指导,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部署要求,加大职业健康执法检查力度,全面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发生,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切实掌握重点行业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情况,督促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以及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制度,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任务分工
按照属地监管和“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监管原则,以及省局“一体化”执法检查工作部署,制定2017年度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职业健康专项执法检查任务。
(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安监一处、安监二处、安监三处要结合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所监管企业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每个处室年度专项执法检查企业不少于5家。职业健康处执法检查企业不少于15家。
(二)各市(州)、县(市、区)安监部门。各地结合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以及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充分发挥各监管科室、执法机构的力量,对监管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市(州)安监局年度专项执法检查企业不少于20家,每个县(市、区)安监局不少于15家。
四、检查内容
各地各单位依据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对重点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五、检查方式
各级安监部门按照我省推行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制度要求,扎实开展职业健康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开始前,各级安监部门要提前15个工作日,在门户网站和“两化”体系信息系统中公告检查对象情况,重点公告执法检查对象名称、检查范围、检查时间和相关要求等内容;执法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和“两化”体系信息系统中公开执法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六、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职业健康专项执法检查是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重要内容,是依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的新尝试。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抓好执法人员职业健康执法业务培训学习,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质量。
(二)切实强化严格执法。各级安监部门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机构要加强与本级职业健康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准确掌握本地区、本行业职业病危害状况,发挥好职业健康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超标问题,必要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检测数据。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发现企业职业病危害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必须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三)切实强化检查结果公开。专项执法检查结束后,各级安监部门要于7日内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开执法检查情况。特别是执法检查的场所、岗位、方式等,以及发现企业存在主要问题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四)切实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考核。省局将通过检查市、县安监部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情况以及执法文书,考评各地年度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并纳入各市(州)安监局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和完成职业健康重点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