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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绍兴县妇幼保健院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3-11-01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3]2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3-11-01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绍兴县妇幼保健院的批复

浙卫发[2013]256号

2013年11月1日

绍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要求设置绍兴县妇幼保健院的请示》(绍市卫[2013]2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置绍兴县妇幼保健院,重点要加强妇幼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

  二、同意绍兴县妇幼保健院按400张床位规模进行建设,最终核定床位待妇幼保健院建成验收后重新报批。

  三、妇幼保健院建成后,须进行执业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四、要整合医疗卫生资源,调整现有区域内公立医院规模;要重视健康服务业发展,积极引进民营资本,增加民营医院床位占有比例,增强健康服务业活力。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16年6月1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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