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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华心素颗粒委托加工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4-09-09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安[2004]6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9-09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华心素颗粒委托加工的批复  

沪食药监药安[2004]640号

2004年9月9日

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

  你院申请华心素颗粒委托加工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委托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药业有限公司加工华心素颗粒,供你院临床使用。委托加工期限自批准之日起半年为止。
  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药业有限公司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及《医疗机构制剂批件》的质量标准组织加工,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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