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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河北省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03

发文字号

冀发改社会[2011]9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3

颁发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下达河北省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社会[2011]903号

2011年6月3日

有关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为改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对急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994号要求),现将河北省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2011年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建设项目的业务用房建设。设备配置请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参照相关配置标准进行配备,满足急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治疗需要。

  二、抓紧工作,确保中央投资计划尽快转发到项目单位。请接到投资计划后及时转发投资计划,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加快资金拨付。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效率,确保项目工程进度。

  三、落实配套资金,建设资金不得留有缺口。禁止项目单位负债建设。项目建设需要用地的,其建设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四、为确保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在加强项目建设的同时,要按照中央、省医改文件精神,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快精神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培养,落实机构运行经费。

  五、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要加强项目建设工程中的指导和协调,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建设法规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严格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招投标。切实落实项目建设地方投资,中央预算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偿还以往的欠债和过去拖欠的工程款,也不得用于购买已建成房屋。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不得随意拍卖、置换或用于其他用途。

  六、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效益。请有关市按要求及时向我委(投资处、社会处)、卫生厅、民政厅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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