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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增血友病等四种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和门诊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诊断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2-03

发文字号

新人社函[2015]6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2-03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新增血友病等四种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和门诊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诊断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5]64号

  2015年2月3日

  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通知》(新人社函[2015]5号),对于新增加的血友病、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风湿性心脏病、耐多药结核病(MDR-TB)四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制定了《自治区区级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血友病等四种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自治区区级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增血友病等四种特殊慢性病门诊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自治区区级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增血友病等四种特殊慢性病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同时确定了承担慢性病诊断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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