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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东莞南城拜尔口腔门诊部、佛山华康医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4-03-12

发文字号

粤卫通[201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12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撤销东莞南城拜尔口腔门诊部、佛山华康医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通告

粤卫通[2014]1号

2014年3月12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

  经核查,东莞南城拜尔口腔门诊部(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82号腾龙商务中心5楼505单元号)、佛山华康医院(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161号)篡改我委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在东莞日报、佛山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医疗广告。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委决定撤销东莞南城拜尔口腔门诊部的 (粤)医广[2013]第08-21-475号、佛山华康医院的(粤)医广[2013]第11-11-643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现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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