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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工作交流会的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25

发文字号

内卫学组发[2009]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2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召开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工作交流会的预通知

内卫学组发[2009]39号

2009年11月25日

各盟市卫生局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卫生部党组和自治区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为了进一步了解各盟市、旗县学习实践活动进展情况,更加有针对性地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开展活动,卫生厅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拟于2009年12月中旬召开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工作交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听取各盟市卫生局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总体进展情况。
  (二)重点听取各旗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情况及特点、亮点和好的经验做法。

  二、参会人员
  各盟市卫生局医疗卫生系统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领导及工作人员;各旗县卫生局医疗卫生系统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领导及工作人员;推荐为学习实践活动典型的医疗机构负责人。

  三、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有关事项
  (一)要高度重视,积极筹备。各盟市卫生局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选派好本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的代表各一名参加会议,并介绍有关情况。
  (二)要认真做好材料准备工作。每个盟市要准备5份书面材料。一是各地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情况。二是各盟市选报一个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有特点、亮点的社区服务中心,并汇报经验做法。三是各盟市选报一个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有特点、亮点的乡镇卫生院并汇报经验做法。四是各盟市选报一个学习实践活动有特点、亮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并汇报经验做法。五是各盟市选报一个旗县卫生局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汇报指导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
  (三)请各盟市卫生局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将五份书面材料加盖公章于12月6日17:00前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nmgwstjgdw@163.com
  (四)本次交流会的正式通知将于近期印发,届时请查收。

  联 系 人:李试诚、裴娜、赵静
  联系电话:0471-694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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