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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煤矿综合防尘与职业危害防治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25

发文字号

苏煤安办[2009]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25

颁发部门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举办煤矿综合防尘与职业危害防治培训班的通知

苏煤安办[2009]31号

2009年6月25日

各煤矿企业:

  按照“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座谈会”的部署和江苏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安排,为深化煤矿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推动煤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在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举办两期煤矿综合防尘与职业危害防治培训班。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培人员
  采、掘区(队)长及测尘人员。

  二、培训时间
  第一期:2009年7月2日至2009年7月9日;
  第二期:2009年11月2日至2009年11月9日。

  三、培训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煤矿综合防尘与职业危害防治相关规定、煤矿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治方法、煤矿粉尘监测工作程序及技术要领、各类粉尘取样和检测方法等。

  四、培训地点
  江苏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徐州市贾汪区育才路1号)。

  五、有关费用
  培训费:500元,考核资料费150元,食宿费自理。

  六、有关要求
  1、开展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是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由控制伤亡事故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拓展的重要手段。各煤矿企业应予以高度重视,要认真按照培训人数计划安排(见附件),组织好有关人员参加培训。请各煤矿企业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参培人员姓名、职务报送到江苏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办公室。
  2、根据省局2007年提出的开展煤矿职业卫生全员培训工作的要求,煤矿企业要在三年内完成在岗作业人员职业卫生初训工作,今年是最后一年。请各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制定计划,落实责任,确保2009年底之前完成职业卫生全员培训工作。省局将组织职业卫生培训专项监察。
  3、参培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的《煤矿职业卫生安全合格证书》。请参培人员报到时提交培训人员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健康体检证明各一份,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联 系 人:王明新,电话:0516-85336092。
  电子信箱:jsxzx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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