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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2014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专家名单的通知的函

发布日期

2014-09-01

发文字号

新中民医药科函[2014]8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01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2014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专家名单的通知的函

新中民医药科函[2014]88号

2014年9月1日

自治区中医医院、昌吉州中医医院、喀什地区维吾尔医医院、和田地区维吾尔医医院: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2014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专家名单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院按本通知要求,尽快启动2014年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并务必于2014年9月12日前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任务书》报我局科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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