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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2016年福建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18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5]1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5-12-18

颁发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7]5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2016年福建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5]154号

2015年12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医改办、人社厅、卫计委、财政厅、物价局、审计厅等部门联合制定的《2016年福建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福建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施办法

  省医改办 省人社厅 省卫计委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审计厅

  (2015年12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124 号)的精神,现就2016年福建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根据医保支付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药品费用的标准。
  (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统一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
  (三)入围2015年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医保药品(以下简称入围医保药品)执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未入围2015年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医保药品(以下简称未入围医保药品)执行医保支付限额。
  (四)各医保统筹地区原则上统一执行2016年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个别地方确因医保基金平衡困难等因素,也可适当调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二、支付标准和限额的确定
  (一)根据不同企业生产的药品名称,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确定的入围医保药品销售价格作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二)根据新一轮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规定由医疗机构自行阳光采购的药品,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价格支付。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未入围医保药品的,首先以该药品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以下简称中标数据)作为医保支付限额;未能采集到中标数据的药品,以该药品在省内前两年(2013-2014年)定点医疗机构平均销售价(扣除加成后)作为医保支付限额;其他未入围医保药品以及尚未公布医保支付标准(限额)医保药品,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并结算。

  三、支付标准和限额的公布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和限额由省医改办会同省人社、卫计、物价部门测算并于2016年1月1日前公布,对公布之后新增未入围医保药品的支付标准(限额)于2016年7月1日前补充公布。

  四、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结算
  (一)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保经办机构按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限额)和规定报销比例结算药品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药品销售价格低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限额)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结算药品费用。
  (二)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药品实际销售价格和规定个人承担的比例结算药品费用。
  (三)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销售医保药品价格高于带量采购价格的差价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奖励基金,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负责提供福建省入围医保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和未入围医保药品在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中标价格数据;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提供统筹区内未入围医保药品平均销售价格数据和定点医疗机构新增使用医保药品信息。
  (二)各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衔接相关工作。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做好医保药品编码对应传输工作。
  (四)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2016年福建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维护进入医保信息系统,按规定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工作。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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