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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批准涪陵区妇幼保健院等7个单位实验室为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11-10

发文字号

渝卫复[2014]1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10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批准涪陵区妇幼保健院等7个单位实验室为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的批复

渝卫复[2014]142号

2014年11月10日

涪陵区、黔江区、长寿区、南川区、大足区、石柱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

  涪陵区妇幼保健院、黔江区妇幼保健院、长寿区妇幼保健院、南川区妇女保健院、大足区妇幼保健院、大足区人民医院、华兰生物石柱单采血浆有限公司等7个单位上报的申请验收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材料收悉。根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和《重庆市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现场验收/督导办法(试行)》(渝卫疾[2012]28号)要求,市卫生计生委组织行政和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考核验收组,对上述7个单位实验室按《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现场验收评审表》项目进行了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考核验收。经验收组考核评审,上述7个实验室达到了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的设置标准,我委同意将其设立为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纳入全市初筛实验室系统,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履行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有关职能,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督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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