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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单独夫妇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22

发文字号

粤卫[2014]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22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明确单独夫妇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卫[2014]40号

2014年5月22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扎实稳妥有序地推进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对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下称“单独”夫妇)按新政策申请生育第二胎时的有关奖励优待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现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在2014年3月27日之前已依法享受上述待遇的“单独”夫妇,在批准其再生育一胎的同时应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但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已经依法享有的福利待遇,不需退还。各地、各单位不得以“单独”夫妇曾享有独生子女相关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为由,对其适用“单独两孩”政策设置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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