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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程溪镇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3-30

发文字号

程政[2018]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龙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3-30

颁发部门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程溪镇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程溪镇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程政[2018]32号

2018年3月30日

各村(居)场、食安委成员单位:

  为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程溪镇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程溪镇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丧嫁娶、生子建房、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事宜,在家庭或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上,主要由流动厨师或举办者自行加工烹饪的非经营性集体聚餐活动。

  第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指导和行业诚信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报备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纳入对村(居)场、的目标管理,并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重要指标。各村(居)场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登记报告、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农村流动厨师管理工作。市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工作,落实管理责任。卫生院负责组织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中毒者的医疗救治和中毒信息的报告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

  第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对集体聚餐的人员健康、原料采购、环境设施、卫生条件、餐具洗消、加工操作、储存留样等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 各村(居)场应督促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及时报告聚餐活动。要选好配好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真正发挥协管作用;要加大宣传,为农村聚餐管理营造良好氛围。
  鼓励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直接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提供服务,或与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联合经营农村集体聚餐。

  第二章 报告与登记

  第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备案制度。由承办者或举办者(对自行举办,无承办者的由举办者报告)原则上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条件、菜谱等。

  第八条 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与聚餐举办者及承办厨师签订《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承诺书》(见附件2),并及时报告镇食安办和市场监督管理所。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登记管理工作。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

  第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类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500人以下的由镇食安办和市场监管管理所视情况决定是否派监督员参与现场指导;就餐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上的,由市场监管管理所指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十一条 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第三章 厨师要求

  第十二条 实行流动厨师登记管理制度,市场监管管理所对辖区内承办集体聚餐的流动厨师进行登记,填写《流动厨师登记表》(见附件4),建立流动厨师管理档案,并将流动厨师登记情况通报市场监管管理所。

  第十三条 实行流动厨师健康体检和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监督指导流动厨师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相关内容培训。流动厨师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流动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换发《健康证》。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十五条 流动厨师应定期参加市场监督管理所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六条 流动厨师和帮厨人员基本卫生要求:
  (一)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
  (二)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三)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流动厨师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聚餐活动报告登记义务,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对帮厨人员的健康体检及身体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加工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现场勘验,对食品储存和加工操作进行规范管理,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品留样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章 环境与设施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聚餐加工和就餐场所,食品加工和就餐场所附近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旱厕、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十九条 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清洁。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二十条 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并设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二十二条 无法满足清洗消毒要求的聚餐活动,原则上应使用合格的集中消毒餐用具或一次性餐用具。
  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二十三条 集体聚餐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五章 采购与贮存

  第二十四条 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

  第二十五条 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及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食品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五)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六)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第二十七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储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储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六章 加工与留样

  第二十八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二十九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

  第三十条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三十一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集体聚餐自办宴席不得提供凉菜,不得加工食用生食海产品。

  第三十二条 采取自行清洗消毒的聚餐活动,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工用具消毒尽可能使用高温消毒方式。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要求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聚餐的食品必须按品种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使用非统一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对用水进行留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村(居)场、市场监督管理所具体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要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纳入当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应急预案,每村要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站,站长原则上由村支书或村主任担任,至少确定一名食品安全协管员,每自然村确定一名信息员,一般由自然村(队)长担任,并统筹解决协管员或信息员的工作报酬,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机制和表彰激励机制。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具体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报告登记、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并指导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或举办者及时报告聚餐活动。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承担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聚餐人员出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在2小时之内迅速报告所在村食品安全协管员,由协管员向镇食安办和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告。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采取措施,镇食安办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应急管理要求向上级报告。
  接收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病人的治疗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卫计部门有关信息报告的规定,向卫生院报告并同时上报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镇食安办)。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 各村(居)场和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后,应按照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全力做好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置工作。食安委成员单位接到食物中毒或疑是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后,应当根据各自职能,按照《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龙政办[2015]21号)文件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由村(居)场采取适当方式在当地予以通报,禁止其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协管员,由村(居)场批评教育或给予解聘;
  对不履行监管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各村(居)场相关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监督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镇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报告登记和现场指导等一律免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报告登记表》、《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承诺书》、《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流动厨师登记表》由镇食安办统一印制。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贰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程溪镇食安办解释。

  附件1: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报告登记表(略)

  附件2: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承诺书

  为确保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和厨师特作出如下食品安全承诺:

  一、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厨师应自觉承担宴请期间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动申报备案,接受食品安全检查和指导。

  二、厨师以及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操作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并穿戴工作衣帽上岗,加工食品前应确定操作人员没有影响食品安全的传染性疾病,并做好个人卫生。

  三、宴请食品的采购应进行查验、索证索票,严禁采购腐败、变质、霉变等感官性状异常、“三无”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禁采购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等。没有凉菜制作条件的,不得制作凉菜。

  四、宴请所用的餐饮具应清洗消毒后存放于保洁设施备用。

  五、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六、厨房内外环境保持整洁,加工过程应做到生熟食分开处理,防止交叉污染。10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加工好的食品应每种留样100克以上并冷藏48小时。

  七、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厨师要根据以上告知内容认真执行,确保聚餐人员的饮食安全,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要立即上报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及时协助处理。

  监督所人员、协管员签名: 年 月 日

  举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厨师签名: 年 月 日

  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举办人存,一份交市场监督管理所。

  附件3: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略)

  附件4:流动厨师登记表(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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