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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四川省遂宁市中心医院违规收费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1-07-21

发文字号

内卫医管字[2011]76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2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四川省遂宁市中心医院违规收费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

内卫医管字[2011]767号

2011年7月21日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四川省遂宁市中心医院违规收费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卫办医管发[2011]9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加大医德医风教育力度,狠抓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加强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完善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和监督,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努力使医疗机构的服务达到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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