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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池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滨州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25

发文字号

临安发[2015]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滨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25

颁发部门

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临池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临池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滨州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临安发[2015]17号

2015年8月25日

各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滨州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指南>的通知》(滨安监函字[2015]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立即组织培训学习。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组织职工,对《滨州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指南》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并按照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纠,促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严格监督检查。镇安监执法中队将按照《滨州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指南》的标准要求,对全镇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依法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滨安监函字[2015]116号

  关于印发《滨州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滨州经济开发区安监局、高新区安监办、 北海经济开发区安监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指导,便于各县(区)特别是乡镇办安监站(中队)监管人员更好的学习掌握职业卫生监管基础知识,切实提升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业务能力,尽快解决对企业职业卫生执法检查不熟悉、不知道查什么的现状。市安监局依据当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写了《滨州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14日

  附件:滨州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指南

  一、企业职业卫生组织机构建立情况检查
  1、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以正式文件形式成立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内部是否层层建立责任制度:(1)明确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职责;(2)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职责;(3)中层部门(各管理部门、车间、分公司等)及部门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职责;(4)班组和班组长的职业卫生管理职责;5.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含: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其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
  4、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落实情况。重点查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否包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更换、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维护、危害作业岗位警示标识设置”等重点工作的“落实时间、落实部门、经费预算”等内容;是否具体可行;是否严格按照计划方案内容严格组织实施。

  二、企业职业卫生基础管理资料情况检查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重点检查:(1)是否按规定开展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查阅是否持有县区安监局或市安监局出具的回执单;(2)重点查看申报的工作场所是否与生产现场相符,申报的接毒接害人员数量和有毒有害因素是否与生产实际相符,申报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和强度是否与有效期内《检测报告》相符;(3)重点查看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况,是否及时进行申报变更。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是否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是否取得市或县区安监局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或审查的批复。
  3、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检查:(1)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效期内《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是否定期参加再培训;(2)用人单位是否制定职业卫生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内容是否有针对性、课时是否符合要求;(3)是否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4)已开展培训工作的有关资料、记录、试卷等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及时归档。培训记录应包括参加培训员工“签到表、培训记录(培训部门/机构、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劳动者上岗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对健康造成的影响及防护措施,同时应包含“生产工艺、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工种、劳动者可能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来源”等内容。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重点查阅《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一览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检修/维护/更换汇总表》等统计。(1)是否设置了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2)是否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正常使用。
  5、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重点检查:(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是否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了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2)是否按规定周期对在岗期间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3)是否规范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情况。重点查阅《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记录表》,是否根据接触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作业性质、劳动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并指导、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重点查看有无劳动者本人签字。
  7、职业病危害劳动合同告知情况。抽查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中有无针对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内容条款,是否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有无劳动者签字。具体《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可参照《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的通知》(鲁安监发字[2015]37号)。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重点检查:(1)查阅监测记录、检测报告及评价报告原件,核实工作开展情况;(2)核实报告内容是否与现场相符,是否真实有效,倒查中介机构服务质量;(3)是否在工作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内容。
  9、职业卫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利用滨州市“安监云”信息平台定期报送职业卫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待滨州市“安监云”信息平台建成后重点组织检查)。(1)查看有无定期排查记录及隐患整改记录;(2)检查企业是否坚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到厂级月排查、车间周排查、班组或岗位日检查,各级排查记录是否真实、有效。
  10、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演练的实施及应急救援物品药品的配备情况。(1)企业是否制定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应急预案的制定是否与单位实际相符;(3)是否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应急救援设施、应急药品是否配备合理。

  三、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落实情况检查
  1、作业场所布局是否合理。重点检查“两分开、一隔离”:(1)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作业场所是否存在住人的情况;(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3)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是否隔离。
  2、职业病危害现场告知情况。重点检查:(1)办公区域是否设置公告栏,公告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2)工作场所是否设置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3)是否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示;(4)对存在矽尘、石棉尘、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或者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是否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5)对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发射线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岗位是否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6)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是否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是否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置、运行情况。重点检查:(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或岗位是否设置了必要的防护设施;(2)是否存在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行为;(3)查看检查《检测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4、现场核实防护用品的配置和使用情况。重点检查:(1)查看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发放到位,是否正确使用、佩带;(2)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作业人员是否坚持佩戴。
  5、职业卫生附属设施设置及使用情况。重点检查:职工更衣间、储物设施、休息室、卫生间、洗浴间、饮水设施,现场应急洗眼器、喷淋装置等职业卫生附属设施的配置使用情况,是否完好,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6、现场核实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落实情况。现场随机抽查职工是否进行了岗前及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是否对劳动者进行了告知,是否参加了职业卫生培训。
  7、应急设施和演练。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是否设置了报警装置,是否配置了现场应急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随机抽查职工核实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8、职业病危害转移。现场核实:(1)企业是否存在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2)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

  四、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1、法律、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6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修正)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6号)
  2、规范性文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设置标准>的通知》(滨安监发[2015]57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关于印发<滨州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执法检查标准>的通知》(滨安监发[2015]59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3]12号)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实施意见》(滨安监发[2013]36号)
  3、有关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50187-201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和2003-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则》(GB/T11651-2008)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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