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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现场核查观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30

发文字号

菏食药监法[2014]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菏泽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4-06-30

颁发部门

山东省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现场核查观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菏食药监法[2014]14号

2014年6月30日

各县区局,局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现场核查观察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现场核查观察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现场核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质量,结合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场核查指市局负责的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

  第三条 市局负责制定和修订现场核查观察员有关制度,以及观察员的选聘、调度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市局政策法规科(审批服务科)负责筹建观察员库,建立观察员工作档案,并与人事科、机关党委共同负责对观察员的管理考核。

  第五条 观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职公务员和在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熟悉相关业务和审查、监管要求,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观察员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负责组织、协调、联络、反馈现场检查有关工作;
  (二)负责观察现场核查情况,监督现场核查组和被核查单位行为;
  (三)如实填写现场核查过程观察记录,及时向其派出机构反馈被核查单位现场核查情况;
  (四)根据审批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被核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五)不干预核查组现场核查工作,不参与具体核查工作,不参与核查组做出核查结论;对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向其派出机构专题报告。

  第七条 市局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现场核查工作,原则上委派被核查单位所在地县区局观察员履行职责。

  第八条 市局根据现场核查计划及时委派观察员,出具《现场核查观察员派遣通知书》(见附件1),并及时告知被核查单位、核查组。
  各单位应当为现场核查观察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观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核查单位有利益关系的;
  (二)本人与被核查单位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核查公正性的。
  被核查单位认为观察员需要回避的,也可向观察员派出机构提出回避申请,被认定需要回避的,市局应当另行委派观察员。

  第十条 观察员工作主要由任务接受、开展现场观察和反馈观察信息三部分组成:
  (一)任务接受
  观察员应当根据《现场核查观察员派遣通知书》要求,按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二)开展现场观察
  观察员监督现场核查工作,主要包括:
  1.参加首次会议。观察员应当参加首次会议,并做好以下工作:
  (1)向核查组和被核查单位出示《现场核查观察员派遣通知书》,并表明在现场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和态度;
  (2)了解本次现场核查目的、依据、范围和主要内容;了解现场核查日程进度安排和审查组成员分工;
  (3)确定被核查单位是否有需要核查组回避的事项并做好监督。
  2.对现场核查行为进行监督
  观察员应当对核查组现场核查过程中的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公正性和被核查单位接受核查行为等进行监督。
  3.参加末次会议
  观察员应当参加末次会议,并收集核查组现场核查情况、被核查单位情况等相关材料。
  (三)反馈观察信息
  观察员应当在现场核查活动结束后两日内,将《现场核查观察记录》(见附件2)报市局政策法规科(审批服务科)。

  第十一条 观察员应当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恪尽职守,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事求是反映现场核查情况,保守秘密;
  (三)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刁难被核查单位,不借机“吃、拿、卡、要、报”,不索取、收受被核查单位的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
  (四)谦虚谨慎、礼貌待人,自觉维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观察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有效履行观察员职责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刁难被核查单位,索取、收受被核查单位财物;向被核查单位提供有偿咨询、服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为被核查单位拉关系,或干预核查组正常现场核查工作,妨碍核查公正性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观察员行为规范行为的。

  第十三条 观察员在现场核查期间发生的食宿、交通、补助等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2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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