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关于开展整治消毒产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09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11]5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9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整治消毒产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内卫监字[2011]562号

2011年6月9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深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120号)要求,在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第三阶段专项行动中,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严厉打击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消毒产品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开展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治工作,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
  1.开展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2.开展对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的消毒产品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检查中,一经发现消毒产品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明示或者暗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消毒产品名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律不准生产经营,并按照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738号)要求进行处理。
  3.对在消毒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线索进行梳理,集中力量追根溯源,重点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冒充药品的产品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查处。
  4.对查处中发现有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工作安排
  本次整治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1.2011年4月~10月为监督检查阶段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消毒产品非法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和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冒充药品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2.2011年11月为总结上报阶段
  各盟市于2011年11月10日前将集中整治的总结报告和统计数据报自治区卫生厅。
  3.自治区卫生厅将适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科学分析工作形势,狠抓整治工作落实,不断巩固工作成效。
  2.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第一、第二阶段整治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强化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案件处置工作长效机制。要通过推动工作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持续保持整治工作高压态势,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3.深入推进宣传工作。各地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贯,主动配合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营造有利于执法工作开展、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的良好社会氛围,借助全社会力量全方位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要通过多种形式,有层次、有针对性地曝光典型违法行为,揭露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巨大危害,进一步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用药。

  联 系 人:张 强
  联系电话:0471-6920695(传真)
  电子邮箱:nmwstfjc@163.com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