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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医师培养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5-23

发文字号

嘉卫医政[2007]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23

颁发部门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医师培养的通知

嘉卫医政[2007]13号

2007年5月23日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落实我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本单位从事临床工作医务人员(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医师)的培养,鼓励他们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历教育和区卫生局、区医学会等组织的各项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训;积极开展单位内部的业务培训、专题讲课、病例分析;充分利用“下乡支农”医生的资源,形式多样地进行在职培训。

  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选派2名优秀临床医师到区级医院进行针对性、全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进修期间原单位不得再安排其工作。进修人员享受原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解决进修人员进修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用。

  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应按照地域范围,选派进修人员到就近的区级医院进修。

  三、各区级医院应免费接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进修人员,并做好指导、培养等相关工作。

  四、区卫生局对接收进修人员的区级医院给予适当的补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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