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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区县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7-10-17

发文字号

渝农合办[2007]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0-17

颁发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区县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的意见
(渝农合办〔2007〕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合管办(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病有所医”问题,达到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就医,提高参合农民实际补偿率,充分发挥管理资源和医疗卫生资源作用的目的,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区县间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互认是指各区县要将经其他区县合管办(中心)审核确认的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区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县要从统筹城乡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就近就医、享受公平的医疗卫生服务、维护参合农民根本利益的大局出发,加强沟通与合作,积极稳妥地建立区县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

  二、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由于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以及平均医疗费用水平不尽相同,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协商签订互认协议。一是各区县要首先将周边邻近区县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地参合农民的定点医疗机构。在积累了管理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后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互认工作。二是与其他省接壤的区县可与邻近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区县进行互认工作。三是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应从管理规范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开始,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民营医院等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纳入互认范围。不具备住院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暂不纳入互认范围。

  三、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一是各区县要清理不合理的限制政策,为本地参合农民到其他区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创造条件,将在本地住院的其他区县参合农民纳入管理范围。二是各区县合管办(中心)应建立外地参合农民就医登记制度,于每月报送新农合报表时一并报送市合管办。各互认区县间要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将外地参合农民就医信息通知参合农民所在区县合管办(中心)。三是各区县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后应及时上报市合管办,由市合管办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四是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本地新农合管理规定,在为外地参合农民服务中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确保其住院实际补偿率不低于本地平均水平。乡镇卫生院要逐步达到方案设计补偿率的90%以上,区县级医疗机构要逐步达到方案设计补偿率的80%以上。五是参合农民所在区县合管办(中心)可向参合农民就医区县合管办索取新农合基本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并可对有疑义的就诊信息以信函或通过网络等形式提出复核要求。参合农民就医区县合管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必要时两区县合管办(中心)可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参合农民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六是参合农民就医区县合管办(中心)与参合农民所在区县合管办(中心)发生争议时可提请重庆市合管办按相关规定协商解决。七是参合农民在外区县就医时应先支付住院医药费用,出院时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完整住院费用清单和正规发票等资料回参合所在区县报销。八是市合管办将把对外区县参合农民住院管理纳入对区县新农合综合考核内容。同时,各区县合管办(中心)也要将外区县参合农民在本地住院就医纳入本地对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围。

  四、完善政策,落实措施一是各区县应按照重庆市合管办的统一要求,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提高外区县参合农民就医信息的报告效率。市合管办正加快市级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将实现参合农民在市内各区县就医信息的实时互传,提高工作效率。二是严格执行市合管办重新修订的全市统一的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三是各区县要按照《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指导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同一经济水平的邻近区县在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等方面要基本保持一致。四是要尽快建立农村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统一配送制度,将新农合基本药品纳入采购范围,统一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为实现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跨区县结算和补偿奠定基础。五是统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标识,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六是各区县应积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在2007年11月底前开展区县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工作。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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