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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呼和浩特市卫生学校等三所院校设立农村医学专业的函

发布日期

2011-06-10

发文字号

内卫科字[2011]59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呼和浩特市卫生学校等三所院校设立农村医学专业的函

内卫科字[2011]595号

2011年6月10日

自治区教育厅:

  根据呼和浩特市卫生学校《关于呼市卫生学校开设农村医学专业的请示》(呼卫校字[2011]2号)、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关于增设农村医学专业(中专)的申请报告》(锡职院[2011]115号)、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设置农村医学专业的申请报告》(乌医专字[2011]6号),自治区卫生厅于2011年4月22日至24日组织有关专家对三所院校申办的农村医学(中职)专业进行了实地考核评估。

  评估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中等卫生学校专业设置评估标准》,对三所院该校申办的农村医学专业在专业设置基本依据、专业教学组织、专业师资配备、专业设施、实践教学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检查评估。专家一致认为三所院校已具备开办农村医学专业的基本条件。卫生厅根据专家组意见,经研究同意呼和浩特市卫生学校、锡林郭勒职业学院、乌兰察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设立农村医学专业,并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教学设施,突出专业特色,确保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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