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卫生局等部门玉林市重点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3]10号
2013年1月11日
各县(市、区)人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玉林市重点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重点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市卫生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2013年1月11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全区重点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60号)精神,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我市重点地方病的流行,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我市的重点地方病主要有碘缺乏病和地方性氟中毒。由于自然环境缺碘,碘缺乏病在我市各地曾有不同程度的流行。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分布博白县2个乡镇2个行政村。这些重点地方病对人民健康危害较大,尤其是碘缺乏病危害广泛,是防治工作重中之重。
历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重视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重点地方病的流行趋势已经得到有效控制。2000年,经国家考评,全市如期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性目标。“十一五”期间,我市认真实施《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国办发[2004]75号),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加大综合防治力度,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市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碘盐覆盖率达95%以上,未发现新发地方病克汀病病例。截至2010年底,全市达到了碘缺乏病国家《规划》目标;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村改水率达到100%,基本完成病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病区中小学生、家庭主妇的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87.41%和88.15%。2011年3月底,我市顺利通过国家考评组的综合考评,各项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划》目标要求,考评评级为“优”。
但是由于自然、社会以及经济等多种因素影响,有些居民对食用碘盐预防碘缺乏病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部分经济落后的边远山区仍有存在吃非碘盐的现象。地方病属于地球化学性疾病,它的发生与自然生态环境中的元素分布及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关,一旦放松防治,病情就会回升。因此地方病防治依然是一项艰巨而必须长期不懈努力的工作,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依然不能松懈。只有建立长效防治机制,才能持续巩固防治成果,避免病情反弹。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各项重点地方病防治措施,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巩固现有防治成果,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齐抓共管。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防治。
2.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从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的战略高度出发,在已经取得防治成果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综合防治,着力解决难点问题,全面推进防治工作。
3.因地制宜、科学防治。根据我市重点地方病流行特点和防治现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病种,科学制定相关技术措施,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4.预防为主、防管并重。加强病区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改造,广泛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加强防治措施的后期管理,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巩固防治成果,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
(三)防治目标。
1.总体目标。
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重点地方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
2.具体指标。
(1)科学补碘,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危害。保持我市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状态;有效防止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基本摸清我市居民饮用水水碘含量状况;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适宜状态。
(2)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对为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的病区,要继续完善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强化已建改水工程的后期管理,确保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卫生标准。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把握防控节奏。进一步完善防治监测体系,提高监测灵敏度和覆盖面,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加强监测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监测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我市重点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为适时调整防治策略、制订防控规划、开展防治工作及考核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落实防控措施,务求取得实效。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辖区重点地方病的流行情况及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大干预力度,预防和减少重点地方病的危害。
1.碘缺乏病防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用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文件精神,做好我市食盐加碘调整的相关工作。加强对碘盐生产、销售的监管,确保合格碘盐持续供应,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的销售网点,方便因疾病等原因不宜食用碘盐的居民购买不加碘食盐。加强监测预警,动态监测人群碘营养状况,及时发现高危人群并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防止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发生。开展居民饮用水水碘调查。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基本摸清我市居民饮用水水碘含量分布状况,并逐步建立起饮用水水碘监测体系和数据库,为科学补碘提供坚实依据。针对在调查中发现的高水碘情况,要扩大监测范围并确定高水碘区域,对高水碘区域的敏感人群进行碘营养监测和病情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相应的补碘调整,以保证高水碘区域的人群碘营养处于适宜状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有力打击非碘盐冲销市场,切实、有效地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
2.地方性氟中毒防治。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防治。病区要继续完成降氟改水工程建设;组织好拉管网接水入户,使病区群众用上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切实消除氟中毒的危害。加强降氟改水工程的水质监测与卫生学评价,及时沟通监测信息,防止因水源污染导致饮用水氟含量超标,确保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做好降氟改水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时修复或重建已损毁的改水工程,确保病区改水工程达标运行,持续巩固防治成果。
(三)加强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式,在病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使重点地方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群众防病意识,促进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重点地方病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把重点地方病防治指标、任务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本辖区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工作进度和具体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实现规划目标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发改部门要将有利于病区综合防治的建设项目投资优先向病区倾斜,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工业和信息化、盐务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碘盐加工和市场供应的监管,保证碘盐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和自治区选定的食盐加碘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生产、供应合格碘盐。盐业管理部门要负责对碘盐生产、流通、贩运、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卫生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重点地方病防治所需必要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教育、广电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病区群众宣传普及重点地方病防治的相关知识。科技部门要牵头组织重点地方病防治关键技术多学科联合攻关,为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民政部门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地方病现症病人实施医疗救助。水利部门要将“十一五”期间尚未实施改水工程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加强对已建改水工程的管理,使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保证正常供水。扶贫部门要将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对病区内贫困村屯及贫困人口进行重点扶持。残联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点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预防残疾发生,参与做好氟骨症、地方性克汀病病人的畸残康复。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资金。要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充分利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沼气池建设、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工程等项目资源,发挥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综合效益。
(四)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防治。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有关重点地方病防治法规和规章,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依法防治。要根据规划要求,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和规章,依法保证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的深入开展。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防治水平。要加强重点地方病防治体系能力建设,对监测机构要加大投入,改善工作条件,配备更新必要的设备装备,合理设置岗位,强化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防治队伍综合实力,保证防治工作需要。
(六)加强检查与评估。各县(市、区)要根据防治工作内容制定检查督导方案,按照“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市卫生局要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全市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推动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要在2013年和2015年,分别对各县(市、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的评估,评估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