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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09年省级妇幼保健规范门诊创建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15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09]19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15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确定2009年省级妇幼保健规范门诊创建单位的通知  

浙卫发[2009]195号

2009年9月15日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妇幼保健规范门诊和规范工作等四个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03]22号)要求和今年工作安排,下半年将对第五轮示范妇幼保健规范门诊创建单位进行评估验收。为延续该项工作,省厅决定启动第七轮创建工作,现经有关市卫生局推选,省卫生厅批准,确定以下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为省级妇幼保健规范门诊创建单位。
  宁波市 余姚市妇幼保健所、镇海区妇幼保健所
  绍兴市 越城区妇幼保健所、绍兴县妇幼保健所
  希望各创建单位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规范服务内容,提高技术质量和技术水平,为妇女儿童的健康提供良好的保健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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